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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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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之客体要件:侵犯财物所有权与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涉及的是两个层面的侵害对象,一方面损害了个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也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票据作为一种流通性强的信用支付手段,其范围广泛,涵盖了各类有价证券。具体来说,广义上的金融票据囊括了所有有价证券,而狭义上则特指汇票、本票以及支票。金融票据作为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具备价值性、物权属性、无需理由证明以及格式化等显著特征。金融票据的特质在于,其具有支付特定金额的用途;同时,它也具备物权属性,即一旦占有票据,便拥有了相应的物权,持票人据此有权依照法律向票据的债务人提出权利要求;此外,票据的无因性意味着,只要持票人出示票据,即可行使相应的票据权利,无需对获得票据的原因进行证明;最后,票据的要式性要求,其形式和内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若不符合规定,则票据将无效。金融票据因其独特属性,能够显著提升资金运用效率,加快资金循环流转,迅速清算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用行为,同时也有助于降低现金使用频率,节约流通成本。基于此,推动金融票据业务的发展,已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关键路径之一。然而,金融票据的这些特性也导致犯罪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不断尝试利用票据,甚至伪造或变造票据,以骗取他人财物,此类犯罪行为日益凸显。这类犯罪活动多发生在金融票据的流通与使用环节,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还严重损害了金融票据的信誉,扰乱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与使用,同时也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体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层面上,通过金融票据实施诈骗,从而非法获取大量财物。具体而言,其行为模式通常包括以下六种: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此情形涉及的是行为人通过冒用伪造或变造的金融票据来假冒真实票据,从而骗取他人财产。要构成此类犯罪,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必须“清楚”知晓这些票据是伪造或变造的。若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或支票时,并未意识到这些票据是伪造或变造的,则不满足构成犯罪的条件。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此类情况涉及使用已失效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欺诈活动。所谓“失效”的票据,指的是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应规定不得使用的票据,这涵盖了《票据法》中提及的过期票据,以及那些无效或依法被宣告作废的票据,还包括银行依据国家相关法规予以注销的票据。与第一种情况相同凤岗镇律师,此类犯罪的形成,同样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必须“明确意识到”该票据已经失效。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此情形涉及行为人未经授权,冒用合法持票人的身份,擅自对他人所持有的汇票、本票或支票进行支配、使用或转让,以此手段实施诈骗。所谓的“冒用”现象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首先,行为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票据,例如通过欺诈、盗窃或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得票据,亦或是明明知道这些票据是通过上述非法手段取得的,却仍加以利用进行诈骗;其次,指未经授权却以代理人身份行事,或者超出了代理权限的行为;最后,指利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捡到的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这里所指的“空头支票”系指:出票人所开具的支票金额超出其在付款人账户中实际拥有的存款数额的支票。“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则是指票据签发人在所开具的支票上所盖的公章或个人名章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预留的印鉴不一致的情况。该印鉴与事先预留的不相吻合,既可能是指与其中某一枚预留印鉴不一致,亦可能是指与所有预留印鉴均存在差异。
禁止出票人发行未提供资金担保的汇票或本票,亦不得在签发时进行虚假记录,以骗取他人财物。
汇票和本票的出票者构成票据的一方当事人,他们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制作并签署汇票、本票,随后将票据转交给收款人。在签发汇票、本票的过程中,出票者必须确保具备稳定的资金支持。所谓“资金保证”,指的是出票者在承兑票据时,能够保证按照票据规定进行支付,这不仅要求出票者拥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还要求出票者自签发票据之日起便具备支付能力。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构成犯罪。依据本节第200条的规定,除了自然人外,单位同样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员工与票据诈骗的罪犯相互勾结,在票据诈骗行为的前后阶段,他们秘密勾连、协同策划、商讨应对策略、扮演内应角色,为诈骗罪犯提供协助,此类行为应被视为票据诈骗的共同犯罪。由于实施票据欺诈行为以达成非法获取他人财产的目的,通常少不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内部员工利用职权之便,向犯罪分子提供企业账户、联行行号以及密押等关键信息。此外,还需留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此类行为,不能简单地将他们视为票据诈骗的共同犯罪者。因个人利用职权之便进行的主要行为,导致本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被认定为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然而,若其协助行为导致除自身所在金融机构外的其他金融机构遭受经济损失,或者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要利用职权进行侵吞、诈骗的,则应被视为本罪共犯进行处罚。但不论定为何罪,都应予以从重处罚。在实施此类犯罪活动的同时,若涉及其他违法行为,例如受贿,将依据牵连犯原则,进行加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必须具备故意,并且其目的必须是非法占有。然而,若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使用金融票据东莞凤岗律师,例如,不知道这些票据是伪造的、变造的或者已经作废,或者错误地签发了空头支票,或者在票据事项上因疏忽导致记录错误等,则这些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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