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凤岗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fengganglsh.com 凤岗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
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欢迎关注本站收费类案检索,真实案例助您解决法律问题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热忱邀请您关注并使用本网站的付费案例查询服务。所提供文章均为真实发生的案例,标题直接呈现裁判员的观点。若您遇到法律相关疑问,欢迎在我的个人主页进行有针对性的搜索。如需查询案号,请您先关注本站,然后在相关文章下方留言,稍后我会通过私信回复您。
一审认定事实
2019年7月7日,黄某某加入某某公司,担任采购职位,并由该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同年9月7日,黄某某与该公司正式签署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9年7月7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到了2021年7月7日,黄某某与该公司续签了另一份《劳动合同书》,新合同的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7月6日。不幸的是,2023年1月11日,黄某某在工作中遭遇事故并受伤。三个月后的3月22日,黄某某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并离开了工作岗位。紧接着,3月24日,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鄂04工伤认定〔2023〕0021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黄某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到了2024年4月29日,襄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布了鄂04劳鉴〔2024〕00342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评定结果为十级伤残,且无需护理。
2024年7月9日,黄某某以某某公司为被告,向襄阳市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其诉求包括:一、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二、要求公司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工资在内的总计若干元人民币;三、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差额12000元。在仲裁庭审过程中,黄某某撤回了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工资的仲裁要求。至2024年10月14日,仲裁委员会作出樊劳人仲裁字〔2024〕298号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黄某某与某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3月22日解除;二、要求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320元;三、驳回黄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据调查,湖北省2022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月工资为7040元。黄某某已领取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审诉讼请求
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判决免除向黄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款项;二、判决免除向黄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差额12000元;三、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黄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判定:黄某某自2019年7月7日起在某某公司担任采购岗位,该公司为其发放薪酬,确认其与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确认于2023年3月22日终止劳动关系。针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黄某某在工作中受伤,并于同日离职,其受伤情况已由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本案符合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某某公司需支付黄某某56320元(7040元×8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某某公司辩称黄某某提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求已过仲裁时效,但一审法院认为,尽管黄某某于2023年3月22日提出离职,劳动关系解除,但他在3月24日被认定为工伤,并于4月29日评定为十级伤残,此时他才知晓伤残等级及工伤待遇的计算方式。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7条,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某某公司在仲裁阶段未提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故在诉讼阶段提出的抗辩不予支持。关于黄某某要求某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东莞凤岗律师,该补助金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终止后的后续治疗,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和发放。在黄某某与某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此黄某某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故对其该项请求不予处理。仲裁裁决驳回了黄某某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000元的请求,双方均未提起诉讼,庭审中亦未提出异议,故予以确认。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结果如下:首先,确认襄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某某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3月22日终止;其次,襄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需向黄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56320元;再者,法院驳回了襄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要求;最后,也驳回了黄某某提出的其他诉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该公司提出上诉,其诉求包括:首先,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中的第二项内容,并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320元;其次,要求本案的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首先,原审法院在处理仲裁时效问题上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从当事人得知或理应得知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于2023年1月11日被认定为工伤,并于2023年3月22日主动离职。按照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最迟应在2024年3月22日前提出仲裁以维护自身权利。然而,被上诉人实际上是在2024年7月9日才提出仲裁,这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限。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于2024年4月29日确定伤残等级后才知晓权利”为由,认定时效未超期,这一判断显然是错误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待遇的必要程序,但仲裁时效的计算起点应当是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而不是鉴定结果出具之日。在被上诉人离职时,其已经具备了主张权利的条件,但由于其未能及时行使权利,导致时效届满,因此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其次,原审法院引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的做法也是错误的。该会议纪要并非正式的司法解释凤岗镇律师,不能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而原审法院却将其作为支持被上诉人的依据,这显然是错误的。综上所述,由于被上诉人在自行离职后延迟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导致仲裁时效届满,其过错不应由上诉人承担,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黄某某在答辩中提到,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准确无误,法律适用恰当,恳请二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驳回上诉,并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认为
二审裁决指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经过研讨并作出决议所采纳。统一裁判观念、明确法官在自由裁量时的权限,对于提升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测性,进而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尽管该会议纪要并非司法解释,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来引用,但它在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的部分,可以用来进行法律解释和论证。因此,原审法院在“本院认为”的部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7条的规定进行解释和说明,是合理且恰当的,二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可并维持原判。依据该次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据此判定,某公司在仲裁环节内未能在仲裁申请期限外提出任何抗辩,而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该公司在诉讼阶段又以仲裁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这一说法显然缺乏依据。因此,二审法院对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凌品牌空调,型号1.5匹的Pro变频系列,具备超省电特性,达到一级能效标准,支持WiFi智能控制,型号为35HA1Ⅲ-P,享受国家补贴20%。
凤岗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