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我国房贷发展史:1980 年前福利性住房制度的困境与问题?

时间:2025-07-01 20:0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一、我国房贷的发展史

在1980年以前,我国的城镇住宅建设主要依靠国家资金投入;这些住宅建成后,会根据职工的工龄、职位和学历等因素进行评分排序,并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分配;成功获得住房分配的职工,只需象征性地支付少量租金。

这种模式被称为福利性住房制度。

该制度看似合理,然而,房屋全由国家和单位负责建造,这给资金带来了巨大压力。此外,计划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进程缓慢东莞凤岗律师,房屋建设速度远不及人口增长速度。由此引发的问题便是,众人纷纷排队等候分房,这进而导致了众多单位内部权力寻租和职工之间的纠纷。

从1949年至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的人均居住面积显著减少,由4.5平方米降至3.6平方米。全国范围内,缺房户高达869万户,占总城镇户数的47.5%。这意味着几乎每两个家庭中就有一个面临住房短缺的问题。这一现象成为了那个时代特征的显著标志之一。众多电影和电视剧中,都包含了对单位分房制度的讽刺情节。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这一议题同样受到了国家的高度关注。因此,在1980年,邓小平同志就住房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指出:城镇居民个人不仅能够购买现成的房屋,还可以自行建造。不仅新建的房屋可以交易,即便是老旧的房屋同样可以买卖。购房方式灵活多样,既可选择一次性支付,亦能选择分批支付,如10年或15年内逐步偿还……

小平同志的讲话首次提出了分期付款购房建房的构想。然而,这并未真正开启中国房贷市场的历史。原因在于,当时人们的观念尚未转变,普遍认为贷款是件不光彩的事情。过去,贫下中农是欠地主的钱,若是现在欠债,岂不是也变成了贫下中农?

在那个时期,民众购买任何物品都是通过积攒资金来实现的,这种消费模式究竟有多么根深蒂固呢?我国在货币统计方面与多数国家存在差异,我们采用的是M0、M1、M2的分类,依据货币的流动性进行排列,其中M0的流动性最为突出。通常情况下,M0指的是现金,而M1则是由M0和活期存款共同构成。我国并非如此,我国的M1货币供应量是由M0货币供应量与企业活期存款之和构成,而个人活期存款并不计入M1。这是因为,在那时,民众之所以选择活期存款,是因为他们尚未积累到足够存入定期存款的金额,一旦达到目标,便会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因此,当时大多数家庭都是逐步积累资金,每当积累到一万元时,便会选择存入定期存款。

那第一次出现商品房是什么时候?

1981年,我国大陆首个商品房住宅区——深圳特区的东湖新村(亦称东湖丽苑)正式对外销售,其价格设定为每平方米800元。这一项目是由深圳与港商共同投资建设的,并且在销售方式上借鉴了香港的做法,采取了预售楼花的模式。购房者在购房时需分三期支付房款,即在动工建设时支付一部分,楼体盖至一半时再支付一部分,直至交房时支付剩余款项。当时该住宅项目主要面向香港买家,以每平方米800元的价格,对香港居民而言显得异常划算。有传闻称,一位香港商人一次性购入十套房产。然而,对于月薪仅100元的深圳本地居民而言,这样的价格依旧显得过高。这标志着商品房和分期付款理念的诞生,尽管并非贷款,因为付款对象是开发商而非银行。

第一笔住房抵押贷款的诞生

存在两种观点,一方主张是上海,另一方则是深圳。然而,我更倾向于认同深圳的观点。原因在于,当时唯有建设银行能够提供房地产贷款服务,而建行方面明确指出,这一服务是在深圳进行的。

1985年,深圳南油集团的技术专家们共有85位,他们在购置房产时遭遇了资金短缺的困境。得知这一情况后,建行深圳分行的蛇口支行主动介入,并决定采纳香港的相关做法,特别推出了面向职工的购房抵押贷款服务。经办人员回忆,他曾听闻在香港可以贷款购置房产,但对于具体的贷款规定却一无所知。随后,他突然联想到自己小时候学习数学时接触到的等额递增和等额递减公式,于是决定采用这一算法,这便是银行月供制度的最初构想。建行深圳分行的行长携此方案向深圳人行进行了汇报。深圳人行的回应彰显了特区精神,表示“既然没有文件允许你这么做,那也没有文件禁止你这么做”,言下之意便是让你自行决定。随后,蛇口支行便为这85位技术专家发放了超过80万元的住房贷款。

住房贷款政策演变及发展

1991年,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设立了房地产信贷部门,并正式推出了面向职工的住房抵押贷款服务。然而,根据当年资深信贷员的回忆,当时这项业务几乎无人问津,每月的业务量寥寥无几,且客户几乎都是来自南方的商人。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此举标志着官方层面正式认可了住房贷款这一金融产品。

当时的规定要求,首付款需达到房屋总价的30%,贷款的期限最长可达10年,而贷款利率则会根据法定利率的下调标准来执行,例如,对于5年的房屋按揭贷款,将按照3年的法定利率来计算。

你需提交房贷申请,此外还需满足两项附加条件:首先,借款人需对抵押贷款进行双重担保,即提供房产抵押和个人担保;其次,借款人需每年为该房产购买意外灾害保险。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个人担保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该办法将贷款期限从原先的10年延长至20年。同时,贷款利率也得到了下调,并取消了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规定。然而,新规定要求在抵押贷款未结清期间,抵押物不得出租。此外,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置高档住宅。仅限国家安居工程试点城市提出申请,且仅限于全国性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负责办理。

不久之后,在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发布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宣布全国各城市均可开展房贷业务,并且任何一家银行都有资格开设此项服务。

1998年,房贷这一普遍关注且普遍存在的现象,首次走进了公众的视线,至今不过短短三十年。

二、房贷利率的变迁

自建国以来,我国利率长期实行统一管理政策。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设定利率浮动区间,随后该行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利率标准。在此期间,除有特殊规定外,专业银行和商业银行均无权自行设定利率。这一阶段的利率被称为法定利率,人民银行依法享有利率制定的权力。

1987年,利率管制的政策首次出现放宽,恰逢改革开放初期,全国上下正积极投身于经济建设,资金需求极为迫切。中国人民银行顺应这股潮流,将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上浮权限下放至银行,允许银行在法定利率基础上上调20%。

在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将贷款浮动幅度提升至30%,同时将流动资金贷款的范畴扩展至固定资产贷款。然而,中国金融行业一放松管理便陷入混乱、一加强管理又容易僵化的特点,正如预期般再次显现。随之而来的是,金融领域的各种乱象接连不断。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不收回浮动权限,并严格规定各银行必须遵守法定利率。这种规定的利率实际上与市场经济相悖,商业银行的核心职能在于风险评估和定价。然而,当前不允许银行自主定价,一旦出现不良贷款,我还要承受责备,因此我将仅向大型央企提供贷款,并依靠利差赚取收益,这样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几乎消失。

因此,到了1993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正式提出,必须推进利率的市场化改革。

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恢复了商业银行调整利率的权限,但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允许其利率下调10%,上调20%。然而,到了1996年,监管机构再次调整政策,将利率上调的上限从20%下调至10%。

在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有序地推动了利率市场化进程,构建了以市场供求关系为基础的利率形成体系,同时,中央银行利用货币政策手段来调控和引导市场利率水平。

在2004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浮动上限提升至法定利率的1.7倍。同年10月,该行宣布取消贷款利率的上限限制,而下调部分则维持了10%的水平。与此同时,存款利率的下调权限被放开,然而上调的权限则被严格限制。

贷款利率最低降至九折,存款利率不得上调,这实际上是为了遏制金融领域的恶性竞争。我常常强调,央行对金融机构的实力和状况有着清晰的认识,若金融机构自身能力不足却进行恶性竞争,最终可能需要央行介入解决。此外,这也可能是为了防止金融系统利用其掌握的资源进行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等行为。

尽管贷款额度上限和存款额度下限已被取消,然而我国当前的利率仍处于管制状态。一方面,利率的浮动存在一定的限制;另一方面,利率本身仍由央行按照法定利率发布,这让央行也感到困扰。

怎么能市场化呢?指着银行自己定价靠谱么?

我常言,我国央行对银行业的理解相当公正且理性,从未急功近利。在逐步放宽利率浮动范围之际,央行亦同步要求各家银行迅速建立各自的利率定价机制。随后,通过调研筛选出几家利率定价表现优异的银行,干脆将他们的方法直接制作成模板,分发给其他小型银行。你们无需再自行摸索,时间紧迫,直接模仿那些优秀者的做法即可。

同时,央行在市场上寻觅适合作为我国基准利率的优质种子,经过筛选,最终选定了那个既专业又规范、且极具市场化特征的市场指标,那就是我国的同业市场。该市场的参与者主要是由金融机构构成,自1999年起便实施了利率招标制度,这一举措极大地推进了市场化进程。随后,经过一年的试验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正式宣布设立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亦即通常所说的同业拆借利率,旨在将其培育成为我国的参考利率。

咱们简单说说怎么形成的。

在同行市场中精选出18家交易最为频繁的银行,这些银行每日自行公布不同期限的人民币同业拆借利率。然后,剔除掉报价中的最高和最低各4家银行,剩余的10家银行的数据将进行算术平均。该平均利率于每天上午11点半对外公布。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放宽了贷款利率的下调幅度和存款利率的上调幅度。最终,在2013年,央行正式解除了除住房按揭贷款以外的所有贷款品种的利率下限限制。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最后一次公布了存款的基准利率,并宣布取消了浮动利率的上限设定。自此,我国在名义上已经没有了利率管制。然而,为何说是名义上呢?由于我们从官方渠道转向了民间领域,并设立了覆盖全国的利率定价自律体系,因此我们需自我约束。具体的自律措施尚不明确,似乎有人会定期设定基于基准利率的上下浮动范围凤岗镇律师,随后自律协会的各个成员单位便会遵照执行,总之大家的自律性都极高。这限制于浮动层面,而我们近年来精心培养的基准利率却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未能与实际市场利率之间形成一种高效传导机制。

以一例说明,当人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整,使得银行间市场利率水平下降,银行观察到同业拆借利率处于低位,便更愿意投资于国债或企业债,导致债券收益率随之下降。企业则因发债成本降低而减少向银行贷款的需求,银行面对贷款业务量减少,便可能下调贷款利率以吸引客户,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利率的传递,这一过程被称为债贷联动。这种机制并非我国央行独有,美国和英国的基准利率即是其国内银行间市场的借贷利率。然而,这种机制的关键在于债券市场必须足够强大,亦即直接融资必须高度发达。中国的金融体系主要依赖以银行为主体的间接融资模式,因此即便债券市场的收益水平较低,一般企业也难以仅靠发行债券来实现融资,他们不得不求助于银行。这一现象导致了资金价格的两种不同体系,进而使得中央银行在试图通过调控银行间市场来影响贷款利率时面临较大困难。在揭露了这个漏洞后,我国央行调整了策略,我们日常所提及的LPR——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一概念终于迈入了历史的新篇章。

其实2013年就有LPR了,几乎是随着一起出来的。央行设立LPR的初衷是良善的,该机制由九家银行参与,每日上报针对其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随后剔除最高和最低报价,并依据各银行贷款余额在所有报价行中的占比,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表面上看似乎极具市场化特征,各家银行均依据实际放贷利率进行报价,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问题。由于央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报价机制并非直接提供利率数值,而是必须依据当时所采用的基准利率,通过加减相应的点数来进行上报。在执行过程中,各报价行普遍存在一种固有观念,认为我的LPR一旦变动,他们的报价也应随之调整。此外,这种现象或许与中国文化有关。比如,领导提出参照今年的预算来编制明年的预算,一旦听到这样的指示,下属可能会想,领导这是在提醒我啊,这是在告诫我明年的预算不能超过今年,作为下属,我怎能不懂得遵守纪律呢?

因此,LPR的设立本意是为了与市场保持紧密联系,然而由于报价机制与市场存在较大偏差,LPR同样面临了诸多问题。

利率市场化始终是央行工作的核心任务,然而面对困境,LPR机制同样未能奏效。于是,2019年央行决定对更贴近市场需求的LPR进行改革。其中最显著的变化是报价方式的转变,摒弃了原有的加点方法,转而采用基于央行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的加点报价,即MLF加减点。MLF作为央行向银行提供中期贷款的金融工具,实际上绕过了银行间市场和债市这一传导机制,直接作用于银行。各家银行均深知,MLF利率代表的是我方向央行借款的成本,而LPR则反映了他人向我方借款的最低成本。看来领导是故意提醒我,让我从中赚取价差。此外,报价行数量也从10家增至18家,涵盖了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以及民营银行等,同时,在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原先按市场规模占比加权平均的方式,现已被算术平均所取代。我认为算术平均法更为适宜,就银行规模而言,中小银行与大型银行相比差距悬殊,然而实际上,众多中小企业主要依赖中小银行进行融资,因此算术平均法更能准确反映中小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供需状况。此外,发布时间已由每日调整至每月的20日(遇节假日则顺延),期限选项也从原先的单一一年期扩展至一年和五年期两个档次,目前我们普遍参考的房贷利率便是基于五年期LPR。

经过一番讨论,我们终于要将话题从房贷、利率延伸至房贷利率本身,这主要是因为我认为,深入探究这些专业术语背后的历史渊源以及央行的决策逻辑,对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当前的政策走向,并对此类政策作出恰当的应对措施,具有极大的益处。

我们将依次梳理近期房贷政策的演变过程,并在文末为大家提供一些建议。

这一系列政策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19年。在那年的8月17日,央行发布了关于LPR改革的公告,将LPR的基准从货币市场调整至央行自身的中期借贷便利MLF。紧接着,在8月25日,央行紧急发布了房贷新政策,规定所有新发放的房贷将统一采用LPR作为利率基准。

这是房贷首次与LPR建立关联,其中诸多定义和条例对于我们深入理解后续各项政策至关重要,我们不妨逐一阐述。

首先,需明确利率的定价模式;新发行的房贷利率将采用近一个月的LPR作为基准,并在此基础上增加相应点数,具体增加幅度由各地自行决定。然而,对于首套房贷款利率,增加的点数不得少于LPR,而对于二套房贷款利率,增加的点数则不得少于LPR加60个基点。此外,还需注意,一旦确定了增加幅度,便不得随意更改(这一点尤为关键,即便LPR会发生变化,但增加的点数是固定的)。因此,你将来所面临的利率是由两个要素组成的,首先是LPR,其次是紧随其后的加减数值,这两者同样至关重要。

第二个关键点涉及重定价机制,即客户与银行商定一个重定价的周期,此周期至少为一年。若选择一年为周期,则意味着每年会依照既定规则对房贷利率进行调整,通常在每年的1月1日或是贷款合同签订当日进行。以每年1月1日为例,届时将依据前一年12月20日央行公布的LPR来调整当年利率,而加点部分则保持不变。同时,根据央行规定,重定价的最短周期为一年,而对于最长周期并未明确说明。因此,实际上,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可以选择不进行重定价操作,即按照申请贷款时的利率,持续执行这一固定利率。

这是第一个LPR转化的政策。

紧接着2019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再度推出了针对现有住房贷款的转换政策。

起初由客户自行决定是否转换,若选择不转换,则继续按照既定的利率执行;一旦作出选择,便无法进行更改。

若选择转换,需将目前执行的贷款利率从2019年12月份的LPR中扣除,计算出的差额与旧房贷的利率相当,将伴随你终身。据此,你的贷款利率将调整为LPR与该差额之和。

我的房贷于2019年8月获得批准,彼时采用的是基准利率上浮的定价机制。在北京,该利率上浮了10%,因此我的贷款利率设定为5.39%。若将此利率转换为LPR,计算方式为从5.39%中减去2019年12月LPR的4.8%,得出的结果为0.59。这意味着我的加点数为59个点,且这一数值保持不变。自2020年1月1日起,需参考上一年12月份的LPR,在此基础上增加59个基点,以此重新确定我的贷款利率,后续月份亦将依此方法进行计算。

这是首个政策举措,其目的是将先前基准利率的打折或上浮定价模式,转变为采用LPR加减点的计算方法,两者在本质上等同,利率水平保持不变,并无降息的实际效果。因此,我回想起当时很多人咨询我是否应该转换至LPR,我的建议是毫不犹豫地转换,绝对不要选择固定利率。基于我的判断,中国已步入降息的路径,且短期内这一趋势不会发生改变。观察LPR的走势,我们发现它已从2019年的4.85%降至目前的3.85%。不过,对于有房贷的人来说,无需关注每月的LPR变动,只需关注重定价日前的LPR。以大多数人12月20日的LPR为例,之后的一年都将沿用这个利率。因此,当1月份LPR下降时,很多人会抱怨央行不够大方,因为至少在这一年里,他们无法享受到LPR下调带来的优惠。

紧接着,我国遭遇了长达三年的口罩问题、中美关系脱钩、房地产市场危机以及地方债务危机等一系列挑战。为此,国家出台了多项旨在刺激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包括降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贷款利率以及减少额外费用等。然而,这些政策主要针对新购房者,这无疑让那些在高点购入房产的人感到不满,因为这些优惠政策似乎都偏向于新购房者,对我们这些承受高利率的人来说显得极为不公。CPI的表现不尽如人意,众人对高利率的房贷限制了消费表示不满。随之而来的是提前还款的热潮,虽然挤兑现象屡见不鲜,但反向挤兑在教材中却鲜有提及。更有甚者,许多客户开始利用低利率的消费贷款来替换自己手中的高息房贷,这不仅给金融系统埋下了隐患,也给自己带来了风险。

社会上呼吁调整存量房贷的声音越来越大。

央行终于在2023年8月31日发布了存量房贷改革的政策,无论是央行还是随后商业银行发布的规则,都显得异常繁复。若非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普通人几乎难以理解。这种复杂性的主要原因是,我们国家的利率定价规则经历了多次变革,而房贷通常都是长达数十年的长期贷款,因此,存量房贷的各类情形繁多,政策也因此变得复杂。我尝试将之简化,以便大家更容易理解。

此次政策仅对LPR之后的加数进行调整,与LPR本身并无关联,因此你的LPR数值应保持不变(除非遇到特殊情况,稍后我将详细说明)。

2022年5月14日之前发放的贷款,若利率高于LPR,则需统一调整至LPR标准执行。

自2022年5月15日起(包括当日),至相关政策正式公布之日止,所发放的各类贷款将统一按照LPR减去20个基点的利率标准执行。

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对于2019年10月8日之后发放的贷款,若你居住的城市首次购房的最低标准超过了前面提及的两个数值,那么应遵循较高的那个标准执行。

提及一个特别情况,若在2019年选择不进行LPR转换的,此次有机会进行更改。更改后的LPR将依照最新发布的版本执行。(需注意,这乃自LPR推出以来,央行首次向公众提供改正的机会。)

此外,央行为何选择在2022年5月15日之后开始全面实施LPR-20基点的新机制,那是因为正是在这一天,央行正式对外公布,全国范围内首套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标准将调整为LPR-20基点。

这标志着对背负房贷的普通民众实施的一次初步减轻负担措施,尽管如此,房地产市场仍在持续探底,并且国家接连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政策。截至202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了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规定。我们之前提到,2004年央行已经取消了贷款的上限规定,而贷款的下限则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九折。随后,2013年,央行解除了除房贷之外各类贷款利率下限的限制。最终,到了2024年,央行进一步取消了全国范围内的房贷利率下限规定。到了2024年5月,中国正式告别了利率管制的时代。

该政策实施以来,除了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大多数城市已普遍取消了最低限度的规定。

存量房贷客户对此表示不满,新房贷利率与现有利率之间的差距预计将进一步扩大。鉴于此,央行于2024年9月29日再度推出房贷改革措施。此次政策旨在彻底解决新旧房贷利率差异问题,原因在于政策末尾条款明确指出,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2019年的旧规定即行废止,这标志着我的政策将是最终的形态。这个规定比较宏观,咱们得结合各银行的具体政策一起看。

所有存量房贷的利率在转换为LPR加减点后,若加减点数值超过-30基点,则统一调整为-30基点。这一调整不仅适用于已实施LPR转换的贷款,也适用于先前选择固定利率的贷款,前提是需先将固定利率转换为LPR加减点形式,随后再进行减点操作。值得注意的是,客户需自行向银行提出固定转浮动的申请,而LPR统一减30基点的调整,各家银行已自动完成。这个比较好理解,大家不太懂的是下一条。

平均加点值=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本季度LPR平均值

在将来,若你的贷款加点数超出全国新发放贷款平均加点数30个基点,你有权向银行提出调整申请。调整后的加点数也应比全国新发放贷款的平均加点数高出30个基点。该平均加点数的计算方法为:央行将每季度公布全国新发放房贷的平均利率,并以此利率减去该季度每月LPR的算术平均值。

就是以后你自己算,算明白了就找银行申请去。

我带着大家算一次。

10月31日,央行官方网站发布了2024年第三季度的平均利率数据,该利率为3.33%。

接着,7月、8月和9月的LPR均为3.85%,两者相减得出-52个基点,这便是第三季度的平均加点数值。目前,央行已将大家的利率加点统一调整为-30个基点,因此-30减去-52等于22个基点,这个数值并未达到规定的30个基点,因此不符合申请条件。

若我们设想一种情形,届时便可以提出申请。目前来看,10月份的LPR为3.6%,若11月和12月均保持这一利率,并且央行发布的第四季度新发放房贷的平均利率为3.1%。

2.9%-3.6%,那3季度的平均加点值就是-70bp,

目前我们的利率已是-30个基点,若计算-30减去(-70),结果为40个基点,这个数值已经超过了30个基点,此时你可以向银行提出申请,请求降低我的贷款利率。

这项政策旨在明确,无论未来新增贷款的利率如何下调,都应保持公平,确保其利率与现有存量房贷的利率差距维持在0.3个百分点以内,只要新增贷款利率低于存量房贷0.3个百分点,存量房贷的利率便可以进行相应调整,确保两者之间的差额始终保持在0.3%。若觉得操作繁琐,预计未来各大银行将推出网络申请服务。届时,你只需待人行公布每季度的平均利率后,便可通过手机银行向贷款银行提交申请。若申请通过,则意味着条件达标;若遭拒绝,则表明条件不满足,这样处理起来最为简便。

如果你觉得自己算好玩,我告诉你去哪查——

进入人民银行官网的货币政策利率政策页面,左侧导航栏新增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的查询功能,通过这一功能,用户可以轻松查询相关信息。此外,该功能还支持LPR的查询,使得操作更加便捷,计算结果一目了然。

大家对第三个政策是能够理解的,只是不清楚如何进行调整。该政策取消了之前规定的最短重定价周期为1年的限制,现在可以自行选择,比如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不过请注意,这里只允许你选择重定价的周期,而重定价的具体日期,即1月1日或贷款发放日,是不允许更改的。

同时只允许你选一次。

网络上的言论五花八门,我想谈谈自己的观点,但这并不构成对你们的建议。

各位不必过分担忧,担忧选了之后无法更改,将伴随你一生。你看之前的政策,基准利率转为LPR,每次都说这是最后一次,今后不再允许更改,然而在后续政策出台时,却总是提供后悔的机会。因此,央行常常提供后悔药。再加上这些政策本身相当复杂,大家理解起来都很费劲,所以我推测将来肯定还有更改的可能。

其次,利率下调的过程必然是渐进的,不会出现突降现象。因此,无论是3个月、6个月还是12个月,实际上的差异并不会很大。关键在于实际利率跟随LPR变动的速度。目前,大家普遍接受一年期的利率,尽管如此,大家还是能够忍受。就拿我来说,利率下调30个基点后,现在的利率仍然是3.9%,而参照的LPR则是去年12月的4.2%。

我简单谈谈自己的调整过程,目前来看,我们正处于降息阶段,至少在短期内是这样,因此,我选择频繁重定价,这样我就能更快地享受到更低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于这个考虑,我选择了3个月的期限。

有人担忧,若是未来利率上升,该如何应对。利率上升的情形分为两种,其一涉及美国。2022年,美国开始提高利率,同年美国房价同比增长达22%。因此,若我国跟进加息,那必然是在经历了最严峻的时期之后。届时,面对房价的攀升,谁还会对微不足道的利息问题耿耿于怀呢?还有一种情形,我们可以借鉴俄罗斯的做法,俄罗斯同样提高了利率,目前的基准利率已高达21%,然而,若您身处俄罗斯,难道还会对那点微不足道的房产问题耿耿于怀吗?

因此,要抓住机会,尽量减少利息支出,这是至关重要的时刻,能节省多少就节省多少,赶快去消费吧。

凤岗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