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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要点

时间:2025-07-01 20:0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1月7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了一场政策吹风会,在会上,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让我们共同关注——

要点速览

凡可远程操作的不应进行企业现场检查,凡可合并的应予以整合,凡可协作的应促进联合。

必须向社会公开检查的具体规范,若发现不同部门间的检查规范存在不一致之处,需积极展开沟通与调和。

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检查。

涉企行政检查要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

对违规行政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避免“走过场”、运动式检查。

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的频次

首先,必须严格限制现场审查活动。其次,对于可以通过书面审核、信息互通、智能监管等手段完成的检查任务,应避免直接进入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二是要科学挑选检查手段。《意见》强调,在进行行政审查时,应尽可能实现检查的合并与联合,坚决避免重复和多头审查。同时,建议实施“一次综合检查”等高效检查模式,即针对涉及多个部门、领域和层级的执法主体,对同一监管对象在同一时段内实施联合执法审查。

第三,需设立分级别、分类别的检查机制。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各异,检查的频率也应相应调整,避免采取统一标准。文件《意见》明确指出,国务院相关部门需在本年度六月底前,建立起本行业内的分级分类检查体系。

四是明确年度检查的最高次数。《意见》规定,相关部门需在本年6月底之前公布针对同一企业由同一行政机构进行的年度行政检查的最高次数。此举旨在通过这一严格的规定,最大程度地减少检查的次数,切实削减那些不必要的检查,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有效规范检查流程,严防无序检查行为,力求检查活动井然有序,所涉检查项目均需遵循既定标准。

首先,必须对检查项目进行彻底的整理和审查,以杜绝不必要的检查行为。依据文件规定,相关部门需对所属领域的检查项目进行梳理并予以公开,同时对这些项目实施动态监管。对于缺乏法律依据的项目,必须果断予以淘汰。若法律依据有所变动,应迅速作出调整。对于那些成效不明显的检查活动,必须坚决废止。而对于未经公开的检查项目,则严格禁止执行。

二是需确立检查规范,防止检查行为随意化。《意见》规定,国务院相关部门须于2025年6月底前,整理并对外发布该领域的行政检查规范。针对企业反映的检查规范存在差异,甚至跨领域规范冲突的情况,《意见》强调相关部门应依照规定,向上级政府或更高层级的行政机关提出协调请求。

第三点,必须对程序进行严谨的审查,以保证审查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意见》中规定,执法单位在执行审查前,需拟定审查计划并经上级领导审批。在执行审查的过程中,执法人员需先行发放审查通知,出示相关执法证件凤岗镇律师,并同步记录审查过程。审查结束后,执法单位应及时将审查结果通报给企业。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遵循处罚与过错相匹配的原则,对于可以通过提醒、通知、劝诫等手段解决的问题,应优先采取温和的执法手段,对于可以不处罚或免于处罚的情况东莞凤岗律师,应坚决不予处罚或免于处罚,致力于为企业打造一个宽松、优良的发展氛围。

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

对于违反规定的跨区域行政检查行为,必须坚持企业行政检查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并需明确具体规定,严格禁止擅自进行异地检查。国务院相关部门务必在今年年底前构建并完善行政检查的异地协作体系。

对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要严格检查

此次发布的《意见》旨在解决行政检查中的突出问题,为企业营造一个宽松的发展氛围。然而,针对民众高度关注的、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尤其是对于公众的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转交的问题,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并且要严格执行,保证检查工作既务实又高效,绝不流于形式。

在执行检查过程中,需警惕“推卸责任”的检查态度,杜绝“检查后即免责、未检查则受责”的误解,执法主体需精确领会《意见》的核心要义,检查时务必做到既不越权也不失职,既不干扰企业的日常运营,又确保必要的检查得以顺利进行。

严禁这四类主体和人员实施检查

在探讨“由谁负责检查”的问题上,依据职权法定原则,对于行政执法机构来说,“没有授权就不能行动,有职责就必须履行”。根据现行的法律条文,只有行政执法部门、那些被法律法规赋予管理公共事务职责的组织,以及那些接受委托的组织,这三类机构有权进行行政检查。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进行此类检查。

《意见》对“谁不能检查”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坚决禁止四类主体及相关人员执行检查任务。这四类主体包括:政府内部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检验检测、科研工作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外包任务的中介组织;以及未获得执法资格的辅助执法人员、网格管理员、临时工等。这些主体或个人所承担的职责旨在确保行政执法的专业性,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抑或是遵照规定执行行政执法的辅助任务,但并非执法行为本身。他们自身亦无法独立进行监督检查或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避免“走过场”、运动式检查

开展专项审查旨在针对特定区域或行业中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是预防与消除风险的关键途径。《意见》在严格专项审查方面提出了以下几项具体要求:

首先进行“评估”工作。专项检查需满足监管的客观要求,只有经过评估认定确实有必要进行时,方可启动;同时,需严格限定专项检查的覆盖范围、检查项目和时限等方面,以增强专项检查的精确度。

首先,务必“制定计划”。在开展专项检查之前,必须预先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特别是当涉及两个或更多部门时,相关的主管部门需共同商议并制定检查计划,以防止工作上的重复安排。

三项要求为“经批准”。专项检查的方案需得到县级以上政府或垂直管理上级机关的批准,并需依照规定完成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进行公开。对于风险较高、可能引发严重负面影响的紧急情况,必须对检查方案进行及时调整,并依照规定完成备案流程。

四要严格控制检查数量。这便意味着专项检查需每年设定数量上限,以避免检查活动过于频繁和泛滥。

五个方面强调“实效性”。在执行专项审查时,务必遵循《意见》中关于审查主体、审查内容、审查准则、审查方法和审查行为等方面的普遍规定,同时要坚决杜绝“形式主义”现象。

岁末年初之际,为保障全国人民度过一个安宁和谐的春节,相关部门正积极承担职责。他们在与民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关键领域,诸如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农产品质量以及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等方面,正着手进行专项检查的部署。这些检查必须严格执行《意见》中提出的各项规定,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力求取得实际成效,并坚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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