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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消灭的四种形式辨析:无效、撤销、解除与终止

时间:2025-10-07 21:48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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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失去作用存在四种情况:无效、可撤销、被解除以及终止,实际操作中容易将撤销的权力和解除的权力搞混,而关于无效和终止的判断,人们常常感到困难,难以确定合同是否真的无效或已经终止,所以有必要对实际操作中的这四种状态进行区分和归纳。

一、触发的法定事由不同

1.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民法典中明确了五种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情况:当事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签订的协议无效;基于伪造意图达成的契约无效;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同无效;当事人互相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协议无效;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

2.合同撤销的法定事由

行为人因为对合同的属性、合作方、交易物品的种类、品质、规格和数量等存在偏差,造成实际效果和本意不一致,并且引发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欺骗行为表现为,单方面有意提供不实信息,或者故意不透露真相,从而引导另一方产生不正确的判断,进而做出相应的决定,这种情况也涵盖了涉及第三方的情况,只要合同另一方对此有所了解,或者根据情况应当了解。

强迫:通过损害个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财产权益进行威胁,迫使对方在非自愿状态下签订协议。这种情况也涵盖第三方实施的强迫行为,即便合同另一方并不知情或无法得知。

极不合理:某方趁着对方遭遇困境、无法清晰思考等状况,造成协议订立后双方承担的责任和享受的利益极不平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善意当事人,在协议未被确认之前,能够主张解除权。

无权代理所形成的合同:无权代理人冒用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不知情的合同对方在合同得到追认之前,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

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当债务人作出某些行为,比如,放弃已经到期的债权,或者,以不公的代价转手自己的财产,又或者是,处置掉自己的资产,这些行为,都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赠与合同可以任意取消,也可以依法取消。任意取消的法律基础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该条款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取消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为了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和道德目的而订立的赠与合同,就不能这样做了。法律上可撤销赠与的依据载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其中规定受赠人出现特定情形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这些情形包括,严重损害赠与人或其近亲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负有扶养责任却未履行,以及未遵守赠与合同中约定的责任。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为,从得知或理应知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之内。

3.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合同双方可预先商定终止条款,当条款实现,任一方有权独自终止协议。

双方经过沟通,可以决定在合同生效之后停止合作,这个过程不涉及违反规定,也不需要满足事先设定的条件。

合同可以依法解除的情况包括,遭遇无法抗拒的灾害导致合同无法达成目标,或者某一方在合同到期前,通过明确表态或实际行动显示出不会履行关键义务,又或者某一方拖延履行关键义务,即便经过提醒,在合理时间内仍不改正,再比如某一方拖延履行义务或存在其他违背承诺的行为,最终导致合同无法达成目标,此外还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存在的义务为对象的非固定期限协议,协议双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东莞凤岗律师,不过需要提前一段合理的时间告知另一方。

特殊法定解除:

先履行抗辩权项下的解除情形:依据《民法典》第528条,若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充分根据证实另一方出现经营情况显著不佳;处置资产、转移资金,意图规避债务;失去商业信誉;或者存在无法履行或可能无法履行债务的其他状况,则有权暂停履行并需立即告知对方。当对方提供恰当担保时,则应恢复履行。停止履行后,对方在应该的时间内没能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这就等于用行动表示不愿意履行主要的债务,停止履行的一方可以取消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情势发生重大变动时,可以行使解除权,依据《民法典》第5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合同订立之后,其根本条件出现非商业风险的重大改变,且这种改变是当事人签约时无法预料的,如果继续执行合同,对一方造成明显不公,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尝试与对方重新商议;若在适当期限内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调整合同条款或终止合同。

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可以行使解除权,依据《民法典》第580条,存在三种情形,分别是无法按约定完成,履行成本过高不切实际,或债权人未及时要求履行,这些情况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可以解除合同,但违约责任依然有效。

非固定租赁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不过务必于适当时间事先告知另一方。

临时性服务协议:合作双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不过必须提前六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

临时合作约定:合作双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不过必须提前告知对方一个恰当的时间。

(7)委托合同: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8)行纪合同: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保管协议:存放人有权随时提取存放物品;若双方未就存放时长达成一致或约定含糊不清,存放方有权随时要求存放人取回存放物品。

委托合同:委托人未结束事务处理时有权任意终止协议,导致受托人蒙受损害的,需给予补偿。

货运协议:托付人,在承运者向接收人移交物品前,有权指令承运者暂停运送,送回物品,更改最终地点,或把物品交给不同接收人,不过必须补偿承运者因此遭受的损害。

(12)旅游合同:旅游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肖像使用授权协议:若双方未就肖像使用时长达成一致或约定含糊不清,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终止协议,但需在适当时间事先告知另一方。

4.合同终止

债权已经实现;债权与债权相互冲抵;债务人依照法律程序将物品寄存;债权人自愿放弃债权;债权与债务合并归属于同一主体;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事先商定导致合同终结;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二、行权方式不同

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法院可主动认定无效,无需当事人主张。

解除合同的方法有多种,若存在事先商定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且满足相应条件,则可以通过告知对方来终止协议,协议自告知送达对方之日或约定时间到期时失效。此外,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或仲裁程序来终止协议,协议自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终止,法院的裁决属于确认性质而非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合同撤销权则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行使。

三、法律后果不同

1.合同无效

自始作废,任何一方不得援引无效协议要求权益,民事法律行为若部分失效,其余部分依然生效,根据不同失效状况实施财产返还、价值折抵、损失补偿、财产追缴。

2.合同撤销

合同在撤销之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被撤销则自始不再有效,相关各方需恢复到合同尚未履行的状态,期间可能涉及财产返还和损失赔偿等问题。

3.合同解除

合约终止后,未完成的义务,不再继续执行;已经完成的,依照实际履行状况和合约类型凤岗镇律师,双方可以要求恢复初始状态,或者实施其他补救行动,同时具备要求补偿损失的权利。

合同若因违背约定而终止,行使终止权的一方有权要求违背约定的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过,如果双方事先另有商定,则不在此限。

主合同终止后,担保人须对债务人须担负的民事义务继续履行担保职责,除非担保协议中有不同规定。

4.合同关系终止

合同结束之后处理纠纷的部分依然有效;合同里关于结算和清理的部分依然有效;债权债务结束后,双方要依照诚实守信等规则,按照买卖时的习惯去做通知、帮忙、保密、收回旧东西这些事;债权债务消失的时候,跟债权有关的从属权利也跟着消失,不过法律有不同说法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契约联系终结,从此生效,通常不会促成原状复原,不过若因违背约定致使契约结束,或许会引致违背义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特殊情况,所以前述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产生的法律效果并非相互矛盾。一旦合同被解除,便直接进入合同终止的阶段,因此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同样适用于合同解除的情形。既然合同解除是导致合同终止的一种情形,那么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也适用于由其引发的合同终止状态。

四、行权时间限制不同

1、合同无效

不存在除斥期间的限制,随时可以被认定无效。

2、合同撤销

权利行使有时间限制,通常是一年,当事人从察觉到重大误解或理应知晓撤销原因时起九十天内必须行动,若五年内未行使合同签订后的相关权利,该权利即告失效。

3、合同解除:

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时间限制,若期限到了之后一方没有使用,这个解除权就失效了。

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说明,并且双方当事人也没有事先商定解除权利的行使时限,同时对方也没有提出过催促,那么享有解除权利的一方,必须从了解或者理应知晓解除缘由的那一天算起,在十二个月之内行使这个解除权利,否则这个权利就会失效。这个十二个月的期限是一个固定的时间段,不可以申请暂停、停止,也不允许推迟或者延长。

如果另一方要求享有解除权的人实施解除行为,该解除权人须在收到要求后的适当期限内行动。对于效力尚未确定的合同,若善意第三方予以确认,撤销权便不复存在。

4、合同终止:

合同结束有时因具体事情出现,比如任务时间到头这类情况,有清楚的时间点;有时是大家商量好的,或者有其他事先说好的原因,就按说好的时间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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