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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 300 万房子免费送你,每月送饭就行?民法典 661 条引深思

时间:2025-10-07 21:4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赠送价值三百万的房产,无需付费,但有每月提供膳食的要求,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能否保障长者权益,还是可能引发矛盾?

最近我一位朋友小李的情况让我感到震惊。小李的父亲将位于市区的房产转移登记给了小李,同时附加了必须每周探望一次以及承担全部医疗开销的要求。大家起初都认为这并不复杂,毕竟这份充满人情味的承诺终于获得了法律保障。然而半年过去,小李搬了新住所东莞凤岗律师,探望次数明显减少,直到他父亲住院时,才发现许多医疗费用无人承担。坦白讲,这类带有附加条件的给予,比起直接传承要麻烦许多,其中掺杂着人情往来,也暗藏着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民法典第661条具体规定“赠与能够附加责任”,表明赠与并非完全无附加条件的交付,而是可以包含受赠人必须完成的行为要求。这种责任并非等价交换,不同于买卖关系,但受赠人一旦获得财产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实际操作中,有两个核心问题需要解决:责任条款必须明确到足以实施的程度,以及当受赠人未履行义务时赠与人能够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我认识一位姓王的老邻居,他把自己名下的小房子送给了侄子张明,事先说好让张明照顾他的晚年生活,每个月按时给他送饭,并且承担所有的医疗开销,为了确保协议的效力,两人还去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在办理房产过户的时候,特别保留了王大爷继续居住在这套房子里的权利,张明一直都特别尽心,王大爷晚年过得挺舒心的,最后是正常去世的。我的朋友小李家里没有保留任何凭证,完全依靠口头上的承诺,一旦产生矛盾,他很难拿出证明材料,因此最终不得不向法庭申请取消赠与,整个流程耗时费力,还让他心力交瘁。

在实际运用中,怎样让“情感承诺”转化为既达成养老目标又减少争议的法律文件呢?必须明确责任细节,使其具备可评估性并设定时限,含糊不清的“多关心”通常难以作为凭证。同时,要对履行情况规定明确的制约措施,例如事先确定违约的法律责任、财产退还或损害赔偿的具体途径和核算标准,这些措施能有效增强协议的实践性。此外,一定要保存好各种证明材料,比如目击者证言、影像资料、正式的收条以及资金往来凭证,这些都能在日后防止产生纠纷。同时,应当把责任和利益进行区分,让赠予方继续拥有房屋的居住或使用权利,或者选择成立房产信托,委托监护人管理,并设置第三方监管,这些方法在法律上更为周全,也能更好地维护赠予方的长远权益。

接受赠予的人心里也存有不安,很多人会被“不花一分钱拿到房子”的诱惑蒙蔽,却没意识到长久责任的压力和潜在的法律麻烦。我的一位熟人,在领受一栋住宅时,才察觉到随附的照护责任几乎耗尽了他所有空闲时刻,并且牵连到纷繁的医疗开销和或许会发生的法律纠葛。此处需注意一事:若附加的义务与财产的价值相仿或相等,法律或许会视其为有偿合同,进而调整税务和民事责任的界定。因此,在签署协议时,双方当事人皆应向东莞凤岗律师进行咨询,对义务与财产的价值对等性进行评估,以防出现偏差。

在处理争议案件时凤岗镇律师,法院通常关注两个关键要素,首先是赠与合同里需要有明确的义务条款,其次是受赠人确实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并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违约行为。也就是说,没有履行义务并不必然导致赠与被撤销,赠与人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来证明对方违约的情况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因此,事先防范远比事后补救更为经济,这也是我为何常常提议在确立附带义务的赠予行为时实施公证程序,并且要收集保存来自各方的证明材料。

将来,因为老年人口增多,加上家庭构造出现不同情况,这种带有条件的赠予行为会变得更为普遍。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可能会更加重视确认赠予者的真实想法,同时也要看接受者能否完成相关责任。我认为,如果规划得当,这种附条件的赠予既能满足年长者的精神和经济要求,也能减少家庭矛盾,不过关键是要事先把人情转化为法律上能执行的内容,并且保留足够的证明材料,还要选择恰当的财产权益配置方式。

签订此类协议时,务必完成三项准备工作:明确各项责任并设定可衡量的标准,办理公证手续或收集完备的证明材料,根据情况考虑保留居住权利或引入第三方实施监督。我建议,若您正考虑采取此类措施,应首先咨询专业东莞凤岗的律师,将口头约定转化为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需要指出的是,在维系情感联系的同时,也应为将来预留一定的退出空间。

你是否曾听闻有人借助带有特殊条件的馈赠方案处理过晚年生活或财产分割事宜?可以分享一下相关的实践和策略,让我们共同探讨哪些约定能够带来真正的踏实感。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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