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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到履行漫长复杂易生纠纷,监制合同纠纷咋处理?

时间:2025-10-07 21:5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合同从签署到执行需要很长时间,而且环节很多,在执行合同的时候,签约双方常常因为某些条款跟自己的想法不一致,或者受到其他事情的影响,从而发生矛盾。国家法律清楚说明,合同方面的问题必须马上解决,以免导致人员或财产受到损害,那么针对制作合同出现的矛盾,应该怎样解决呢?

一、合同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条款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37条的内容,处理合同争议存在四种途径。

一是用协商的方式.自行解决,这是最好的方式;

二是用调解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机关解决;

四是用诉讼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纠纷的解决

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商议来化解合同争议,这种方式是各方在心平气和的氛围中,依据国家相关法规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沟通说明,最终形成一致意见,自行处理合同上的矛盾,达成和解结果。契约订立之后,在执行阶段,受众多种条件制约,容易发生争议,出现争议怎么办?需从有利于保持协作、有利于契约执行的角度东莞凤岗律师,秉持彼此体谅、相互退让的精神,力求快速,经由商议化解争议。关于契约争议,即便能够借助仲裁、审判等途径处理。这种方式处理起来不仅耗费大量时间、投入很多精力、动用不少钱财,而且也不利于团队协作,不利于日后的合作交流。通过商议解决,流程简单,见效快,能够缓解仲裁和审判部门的工作负担,减少仲裁和诉讼的开销,有效遏制经济损失的持续蔓延。此外,这种方式还有助于增进争议双方的情谊,有助于巩固和强化双方的协作纽带,促进交流往来,带动经济进步。这种解决方式效果显著,在外贸领域争议解决中十分普遍。当事人自行商议处理合同纠纷时,需遵循若干准则:

公平协商的基础在于双方自主选择,不允许任何一方运用行政权力,迫使对方参与讨论,更不能借助停止提供资源、结束合作等手段,对对方施加压力,迫使对方签订仅要求其承担义务,而不涉及自身责任的协议。

其次应遵循合规性要求。达成的和解文书,其条款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不得损害国家权益,社会整体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若违背此点,当事人之间为化解争议所签订的契约将失去法律效力。

处理合同争议的双方在自行沟通化解矛盾时,需要留意以下要点,包括,要确保沟通内容清晰明确,要充分表达各自立场观点,要积极寻求共同利益点,要避免情绪化言语冲突,要坚守合法合理原则底线,要适时提出解决方案建议,要尊重对方意见表达权利,要记录重要沟通事项内容。

首先,要明确责任对错。解决争议的前提是弄清责任对错。双方不能总是逃避责任,否则,不利于争议的解决。因为,如果双方都认为自己有理,认为责任在对方,那么就很难互相理解并达成共识。

其次,端正立场,恪守准则。协商期间,当事人双方既要彼此体谅,真诚相待,敢于承担各自义务,又不能盲目顺从对方,达成丧失原则的妥协。特别是针对纠纷中暴露的投机取巧、权钱交易,以及其他损害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必须予以揭露。处理违约责任时,合同里合法约定的违约条款必须执行,有过错的一方要主动承担后果,受害的一方也要主动向有过错的一方追讨损失,不能借合作的名义,假借公共利益的名义,浪费国家的资源来谋取私利。

第三,应当迅速处理。若双方在商议期间陷入僵持,矛盾长时间无法化解,就无需再固守商议的途径,否则合同争议会持续升级,尤其当一方存在恶意侵权行为时,更需立刻选用其他措施化解。

调解合同争议,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第三方介入下,经过事实核查与责任认定,由该第三方实施沟通引导,促使争议各方彼此谅解、适当让步,最终形成和解方案,以此化解矛盾的过程。该调解方式具备三项显著特点:

调解活动由中立人士引导开展,这种情况与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存在显著区别。

第二,主持调解的第三方在调解中只是说服劝导双方当事人

彼此宽容,通过订立和解条款来解决问题,而不是进行判决,这说明调解与仲裁存在区别。

调解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政策为准绳,展开公正的协商,而不是混淆对错,无视法律规定和政策指导,单纯追求表面和谐。

卷入契约争议的双方在借助中立方施行调解处理矛盾期间,务必恪守下列准则:

自愿原则包含双重意义,首先,在争议出现后,是否选择调解途径化解矛盾,取决于当事人的自主决定,调解与审判不同,倘若争议双方均拒绝通过调解方式处理争议,则调解程序无法启动,其次,调解协议的形成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协议内容需经双方无异议后确认达成。调解者需仔细倾听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看法,依据查明的事实辨明是非,进而对双方进行引导,用道理说服,以情感打动,促使彼此理解,最终形成共识。调解者不能替当事人做决定,也不得将自己的想法强加于人。倘若当事人对协议条款有异议,该协议便无效,调解亦告失败。

其次,遵循合规性准则,协议条款须与法律及政策相符,凡涉及法律或法规明确规定的,应依照其内容执行;若无具体条款,则需依据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并参考合同条款进行处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合同争议的调解主要有三种形式。

行政调解,就是依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当事人双方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引导下,经由说理引导,双方自愿形成共识,以此化解矛盾的一种途径。企业单位在行政和业务层面,有负责国家计划下达与执行监督的上级机构,这些机构通常对本系统内各企业的生产运营和技术事务比较了解,因此,它们更便于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计划框架内,通过沟通引导的方式促成当事人相互理解,达成和解;若双方同属一个业务主管单位,那么处理争议便是该单位的责任,此时双方更容易达成一致;倘若双方分属于不同的企业主管单位,则可由各自的主管单位联合介入进行调解。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家依据实际,具备向企业下达强制性计划的权力。企业实施计划时,有权在政府部门协调下,与需求方签订协议,或者依照国家规范,与政府指定机构签订国家采购协议。因实施方案引发的契约争议,可由职能部门进行斡旋,阐明方案调整的缘由等,对方方能够较为顺畅地理解,也较易促成和解。另外需留意,契约争议经职能部门调解后,若双方达成和解,须以书面形式拟定调解文书,作为解决争议的凭证。

合同争议的调解仲裁,是指当事人出现矛盾后,按照合同约定的仲裁内容或者预先签订的仲裁约定,向仲裁组织申请处理,由仲裁组织引导,本着双方愿意商议,彼此谅解的精神,达成解决合同争议的共识。依照我国仲裁法规的明确要求,仲裁组织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文件,以及仲裁组织作出的最终决定,拥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一旦正式实施便具备法律约束力,若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履行。若对方继续拒绝,法院将依据生效的调解书,依法强制执行。

法院主持下的协商,称为诉讼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平等对话,形成共识,经法院确认后,终止诉讼的流程。合同争议提交法院后,审理阶段首要步骤是调解。通过调解途径化解合同争议,是法院解决此类纠纷的核心手段。通过司法机构促成双方和解所形成的书面文件,其法律作用等同于审判结果。该文书一经交付当事人手中,即具备法律约束力,各方必须履行协议内容,若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向司法部门申请采取强制措施。依照法律程序,法院处理纠纷时,调解工作须遵循自主协商与合法合理的准则,若协商未果或调解无果,需迅速作出裁决,避免拖延处理。

(三)公断 公断即为仲裁。合同公断,就是由中立方依照合同里约定的公断条款或者双方自行同意的公断共识,依照法规对合同上的矛盾进行中间判定。这是一种处理合同矛盾的途径。公断是当今世界多数国家通行的解决矛盾的一种法律安排、合作方式。

司争议的仲裁是各国商贸活动中通行的惯例。

依照仲裁法规,经由仲裁处理的矛盾,多发生在经济活动、商业往来、海洋事务、物流运输以及劳动领域。涉及个人身份权益或与之关联的财产纠葛,则不属于仲裁受理范畴。此外,法律明确由政府部门裁量的行政争议,同样无法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就一国范围内的经济贸易仲裁来说,大致有以下3种类型:

(1)民间仲裁。依照法规要求,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在经济争议发生地选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员,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与法院裁决同等的法律约束力,若一方拒绝履行仲裁意见,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不予受理该诉讼请求,对于拒不执行仲裁结论的一方,另一方当事人能够申请法院实施强制措施

当事人双方可以商定凤岗镇律师,若出现当前或未来的经济争议,可委托社会团体内部的仲裁机构处理,该机构的裁决同样具备法律约束力,广义上的民间仲裁涵盖了此类形式。

国家机关处理经济争议,涉及经济组织间的纠纷时,由政府机构设立专门部门进行调解,而非司法机关审判。

合同仲裁有以下几个特点:

合同仲裁是当事人自行决定的一种解决争议途径,彰显了仲裁的“自由选择”特征。合同争议出现时,是否采用仲裁方式处理,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决定。仲裁不能强制执行。若单方诉求仲裁,而另一方表示异议,且双方未就仲裁达成共识,则仲裁程序无法启动;仲裁的举行地点,受理仲裁的机构以及仲裁的具体内容,均由双方当事人依据自身意愿在仲裁协议中自行确定。其次,在合同争议仲裁过程中,第三方作出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能够彻底化解纠纷。合同争议的仲裁选择权在于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然而仲裁结果一旦生成,国家法律便会运用强制力量确保其履行,合同争议的经济仲裁裁决一旦下达,便立即产生法律约束力,所有相关方都必须遵守,倘若某一方拒绝履行该裁决,另一方则具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第三,解决合同争议通过仲裁程序,具有便捷、简易、高效且费用少的特点。首先,我国合同仲裁采用单一裁决机制,仲裁部门作出的决定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该生效裁决,不允许就同一事项再次提起诉讼。当事人自行决定通过仲裁处理合同争议,这表明他们认可仲裁机构和裁决的权威性,因此必须接受并主动执行仲裁结果。仲裁能够精简诉讼流程中的诸多环节,诸如发起指控、确认立案、搜集证据、协商和解、组织庭审、双方展开意见交锋以及申请复核等步骤,这些环节通常需要数月甚至更长时间,给当事人带来沉重负担。此外,合同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成本也更为经济。因此,仲裁相较于诉讼,展现出便捷、简易、高效且费用低廉的优势。合同争议双方在仲裁途径处理矛盾时,需遵循特定规范。依据国内仲裁活动现状以及相关法律文件,包括国内仲裁法规和涉外常设仲裁机构的章程规定。

规范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当事人自主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明确指出:通过仲裁途径处理争议需双方达成共识并签订仲裁协议,若缺乏此协议,单方面申请仲裁将不被受理机构接受。具体而言,该原则主要体现在这些层面:首先,采用仲裁手段化解矛盾必须基于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体现为仲裁协议)。任何仲裁机构部不应受理未经自愿协议而提交仲裁的案件。当事人一旦主动决定 通过仲裁途径处理争议并形成共识,这份共识不仅对达成协议的各方有约束作用,对司法机关同样产生程序上的限制效果,也就是说,双方自行约定的仲裁条款能够阻止法院行使原本应有的审判权力,任何仲裁组织都不应该受理没有事先达成自愿约定的争议案件,当事人一旦主动决定 通过仲裁途径处理争议并形成共识,这份共识不仅对达成协议的各方有约束作用,对司法机关同样产生程序上的限制效果,也就是说,双方自行约定的仲裁条款能够阻止法院行使原本应有的审判权力。

当事人需要通过协商决定仲裁机构及仲裁地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过程不适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这也是仲裁相比诉讼的一个显著优势,此外仲裁委员会的建立不受行政区域限制,有助于减少合同纠纷解决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当事人还有权自主选择审理案件的仲裁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1条有明确规定:若当事人商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则应分别自行挑选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派一名仲裁员。这些被选出的仲裁员所拥有的仲裁权力,并非源自国家的司法权力或行政权力,而是源于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因此,这种方式更有助于高效地处理合同争议;第四,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仲裁的具体事项。合同争议中,当事人最关注的是那部分分歧,这种关注需要双方达成共识,才能在仲裁条款中明确仲裁内容。

仲裁具有独立原则。依据中国仲裁法第八条,仲裁活动依法自主开展,不受行政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影响。该原则主要体现在仲裁组织自主运作和仲裁人员独立处理案件这两个层面。

仲裁具有最终决定效力,这一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确立。裁决一旦生成,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再次申请仲裁,也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机构或法院将拒绝受理此类请求,此规定主要强调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仲裁结果对签约双方均有最终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法律争议依据相同理由反复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实质上,争议双方对合同相关事实及法律问题无法再次提出异议,即合同纠纷已通过仲裁程序合法地得到解决。

第二,对仲裁庭来说,仲裁裁决不得擅自变更,一裁即终局。

三是法院无法审理仲裁庭裁定涉及的契约纠纷。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争议时,处理分歧的途径有四种:当事人自行沟通化解,通过调解或仲裁,以及采取法律途径解决。仲裁方式因其程序灵活便捷,处理争议效率高,成本也相对较低,因此颇受各方青睐。然而,倘若一方当事人拒绝仲裁,则无法运用仲裁手段,只能选择诉讼途径来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所以,诉讼是 解决合同纠纷的最终形式。

合同争议的司法解决是指审判机构依据合同相关方的诉求,联合所有诉讼关联人,对合同方面的矛盾进行审理和处理的行为,同时包含由此形成的一系列法律联系。

它属于民事案件处理的关键环节,也是处理合同争议的重要途径。与处理合同争议的其他途径相比,诉讼是最为管用的方式,这其中的原因在于,首先,诉讼由国家的审判机构依照法律进行审理和判决,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次,一旦裁判产生法律效力,便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确保裁判得到履行。

合同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协商等其他处理合同争议方法,特别是仲裁方式,存在若干差异之处:

诉讼是由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诉求而启动的,如果没有当事人的请求,法院不能自行决定进行诉讼。当事人如果不去向人民法院提出诉求,而是向其他国家机关寻求保护其合法权利,这种情况不属于诉讼,不能采用民事诉讼程序来提供保障。

法院是国家负责判决的机构,它运用国家授予的裁判职能来处理个人或团体间的纠纷。审理案件的人员由国家权力部门指派,当事人无法挑选审理者,不过可以请求审理者退出案件审理。

人民法院对于合同争议案件拥有法律规定的审判权力,假如某一方当事人向具备审判权力的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该司法机关就有责任依照法规进行受理。

诉讼的流程十分严谨、周密。比如,民事诉讼法律明确指出,审理步骤涵盖初阶审理、再阶审理、监督审理等环节。初阶审理又细分出常规审理和简便审理两种形式。此外,法律还设定了撤回诉讼、提起上诉、提出反诉等机制,这些安排是其他途径无法比拟的。

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审理案件后作出的判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不仅对诉讼参与人产生强制作用,同时也对整个社会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诉讼参与人不能就这份判决中明确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再次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对这同一个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当事人未履行应尽责任,权利方面可向法院申请强制履行,所有个人与机构都须尊重法院裁决,有责任协助的单位或个人须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裁决,若不配合执行或阻挠法院裁决实施,该方需承担法律责任。借助国家权力来确保判决的执行,是诉讼途径区别于其他解决矛盾方式的一个突出标志。

三、合同纠纷诉讼特征

合同纠纷诉讼的出现,源于合同参与者在执行合同期间,权利与责任方面产生了矛盾和争执,若非围绕合同的权利与责任问题产生矛盾和争执,便不属于合同纠纷诉讼的范畴。

同纠纷诉讼.

2、合同纠纷诉讼具有广泛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合同争议案件牵涉领域宽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社会生产运营活动中的大部分经济往来都需要通过合同来约束和规范,因此由此引发的争议均可归入合同争议案件的范畴;此外,众多合同争议所面对的问题具备显著的专业特征和技术属性,例如技术相关的合同争议、保险相关的合同争议等,在解决这些争议时必然需要运用大量专业领域知识和技术领域知识

合同争议的司法处理能产生显著的社会价值,伴随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推进,生产建设的体量、市场交易的活动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合同争议案件涉及的金额也随之增长,迅速处理这些争议,尤其是重大的合同争议,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确保经济活动的平稳运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与健全,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非常关键的意义。

四、发生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之间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的意义

保持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完善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清楚界定了“国家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些年的尝试和实践中,我国改革开放政策持续深入,经济建设稳步前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成型并日趋成熟,商品流转分配逐渐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日益走向市场化,各类经济组织都能在公平的环境中自由竞争,而他们参与竞争的主要途径就是签订并执行合同来达成经济目标。因此,合同争议的出现,会阻碍正常的商业活动,原本清晰的权利与责任被破坏,导致社会经济某个部分运转失灵,引发一些经济难题,比如某个经济契约无法继续,部分生产活动暂停,某些设备闲置不用,部分资金无法流动,直接或间接阻碍国家经济的平稳运行。因此,若合同争议经由司法途径获得迅速且明确的定论,便能够切实保障相关方的正当权利,确保商业活动的稳定运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兴盛,维护国家经济体系的建设进程。

营造健全的法律氛围,推动国际交流,国际交流是我国的一项根本方针。自十一届三中全会起,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带动了我国对外贸易的进步,获得了全球公认的成果,我们无论是获取先进的技术和器械,还是招徕外国资本,基本上都是借助订立涉外经济契约来完成的。因此,有效处理跨国合约争议案件,营造优越的国际贸易与外来资本的法律氛围,对持续优化和拓展对外开放程度至关重要。

合同争议波及社会诸多层面,与国家经济繁荣、民众日常所需紧密相连,若不能迅速妥善处理,企业生产、供应、销售等环节将无法正常运转,商品流通亦会受阻,百姓的基本生活需求便难以得到充分满足,因此合同争议关乎推动生产进步、维护民众生活福祉的重大议题。

有助于强化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增强民众法律观念,合同争议审判过程,既是向签约双方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也是严格实施法规的过程,同时还是向社会宣传法治的过程,借助审判活动,使当事人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常识,提升学习法律、遵守法律的思想认识,这对强化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升公民法律观念,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

维护个人正当权利,惩处违规违法举动,合同双方签订契约的宗旨是为了正当获取物质收益与额外好处,合同争议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关键在于厘清责任对错,严格追究其违背承诺的义务,维护另一方的正当权利。法院处理合同争议案件时,能够仔细审查案件细节,辨别普通合同争议与利用合同实施犯罪行为,迅速制止不法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紧密协作,打击经济犯罪,保障法律权威,促进社会主义法治进步。

阅读前文可知,解决合同争议主要有四种途径,分别是当事人自行商议,请求相关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未果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或者最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在这四种方法中,自行商议最为理想,不仅操作简便,而且能够节省后续仲裁和诉讼所产生的各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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