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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标准:脑脊髓及多部位损伤致严重功能障碍?

时间:2025-10-07 21:5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一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严重认知功能不足,得分低于二十,或存在精神健康问题,个人生活起居完全无法独立处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肺叶被切除,或者双侧胸膜出现大面积严重粘连,又或者胸廓形态严重异常,导致呼吸能力极度受限。

心脏力量不足,属于心功第四阶段;或者心脏运作能力欠佳,为心功第三阶段,且伴有显著的心脏结构异常导致的节律紊乱。

(六)、腹部损伤致:

胃部、肠道以及消化腺等器官被移除,导致消化和吸收能力大幅减弱,个人无法独立完成日常生活中的基本事务。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肢体有两处完全失去作用,一处是上肢在肘部以上,另一处是下肢在膝盖以上,并且另一条肢体也至少失去了超过一半的功能。

双臂在手腕以上部位完全失去,双腿在脚踝以上部位完全失去,另有一只手完全无法使用。

一个肢体完全不见(上肢在肘部以上,下肢在踝部以上),第二个肢体完全没了用,第三个肢体残缺超过一半。

一个肢体完全没有了,另一个肢体在手腕以上部位被切掉,再有一个肢体在脚踝以上部位被切掉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智力发展极度迟缓(智商低于34),或存在精神类疾病,个人生活料理全靠旁人时刻协助才行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一只眼睛完全消失,另一只眼睛视力严重受损达到四级;或者一只眼睛完全消失,另一只眼睛存在严重缺陷并且视力受损达到三级以上。

双边的眼皮非常低垂(或者形态严重异常),并且两只眼睛都看不见到4级以上;或者一只眼皮非常低垂(或者形态严重异常),这只眼睛看不见到4级以上,另一只眼睛看不见到5级。

3、双眼盲目5级;

双耳听力严重受损且耳朵完全缺失(或形态极其不正常);或者双耳听力严重受损,其中一只耳朵完全缺失,另一只耳朵形态极其不正常。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心脏功能出现障碍,属于功能三级;或者心脏功能存在障碍,属于功能二级,并且伴有显著的器官性心跳节律紊乱。

腹部受伤导致一个肾脏被移除或者完全失去作用力,另一个肾脏的运作能力非常差。

(七)、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一个肢体仅有部分功能,比如上肢在肘部以上或下肢在膝盖以上截断,而另一个肢体则完全失去作用。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三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患有深度认知障碍或精神异常,无法独立维持日常生活,必须持续接受看护。

重度外伤性癫痫,药物难以遏制,全身强直阵挛型发作每月发作超过一次,部分性发作每月发作超过四次,失神型发作每周发作超过七次,或精神运动型发作每月发作超过三次。

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5、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一只眼睛不见了,另一只眼睛只能看见三成;或者一只眼睛不见了,另一只眼睛长得很蹩脚,但还能看见两成。

双边的眼皮非常低垂(或者形态严重异常)并且两只眼睛都看不见到三级以上;或者一只眼皮非常低垂(或者形态严重异常),这只眼睛看不见到三级以上,另一只眼睛看不见到四级以上。

3、双眼盲目4级以上;

4、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6、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一只耳朵完全听不见,另一只耳朵听力严重受损,同时伴有单侧耳部组织完全缺失(或形态严重异常),另一侧耳部组织缺失(或形态异常)超过一半。

双耳出现非常严重的听力问题,并且耳朵的形状构造完全不见了,或者只剩下一只耳朵的形状构造还存在,另一只耳朵的形状构造变得非常不正常,这两种情况都算作特殊情况。

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心脏功能出现障碍,心脏功能处于第二阶段并伴随有实质性的心跳节律不齐;或者心脏功能在第一阶段但存在显著的心脏结构异常导致心跳节律不规整。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一个肾脏已经移除或者完全无法工作,另一个肾脏的运作能力只是稍微有点问题;或者两个肾脏的运作能力都非常糟糕。

(七)、盆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2、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一个肢体完全失去作用,比如手臂在肘部以上,腿部在膝盖以上被截断,同时另一个肢体功能受损超过一半。

一个肢体只有部分存在,比如上肢在手腕以上部位缺失,下肢在脚踝以上部位缺失,而另一个肢体则完全失去了使用能力。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九)、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等10条。

四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智力水平处于中等程度偏下(低于49),或者存在精神类疾病,导致在日常生活中难以独立完成各项事务,有时需要他人协助。

2、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3、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4、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等

(二)、头面部损伤致:

一只眼睛完全看不见,另一只眼睛视力差两级;或者一只眼睛看不见,另一只眼睛有严重缺陷并且视力差一级。

眼睑两侧显著低垂,或者形态严重异常,并且双眼视力障碍达到第二级;或者单侧眼睑显著低垂,或者形态严重异常,这只眼睛的视力障碍为第二级,另一只眼睛的视力障碍为第三级盲。

3、双眼盲目3级以上;

4、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5、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一只耳朵完全听不见,另一只耳朵听力严重受损,并且其中一侧的耳朵形状很不正常,缺损或变形的程度超过了百分之五十。

7、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双耳存在中等度到重度的听力问题,并且两耳的耳廓都缺失(或者形态严重异常);或者双耳听力问题处于中等到重度范围,其中一耳的耳廓完全消失,另一耳的耳廓则形态严重扭曲。

9、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2、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受伤导致左边肾脏功能严重受损,右边肾脏功能比较严重受损。

(七)、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八)、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等等

五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轻度认知功能或精神方面问题,个人生活自理能力显著降低,必须提供帮助。

这种类型的癫痫由于外伤引起,药物难以完全压制,表现为大发作平均每三个月发作一次以上,或者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个月发作两次以上,又或者小发作平均每周发作四次以上,还或者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个月发作一次以上

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4、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5、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6、单瘫(肌力2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一只眼睛不见了,另一只眼睛的视力差一级;一只眼睛不见了,另一只眼睛有严重问题但能看见东西。

眼睑两侧显著低垂,或伴有严重形态异常,同时双眼视力处于第一级低下状态;或者单侧眼睑显著低垂,或形态严重异常,该眼视力低于第一级,另一眼则低于第二级

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5、舌肌完全无知觉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6、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1、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1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影响呼吸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2、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2、膀胱切除;

3、尿道闭锁;

4、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一条肢体完全失去作用,比如手臂在手腕以上部位被切断,或者腿部在脚踝以上部位被切断凤岗镇律师,同时另一条肢体也至少失去了百分之五十的功能。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九)、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等等

六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轻度认知障碍或精神异常,部分生活自理能力下降,尚能自我调整,部分生活事务需要他人协助。

2、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3、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4、单瘫(肌力3级以下)等等

(二)、头面部损伤致:

一只眼睛完全没有了,另一只眼睛能看见东西,或者一只眼睛没了,另一只眼睛长得非常奇怪。

两只眼皮都显著低垂(或严重变形),但两只眼睛的视觉功能基本完好;或者只有一只眼皮显著低垂(或严重变形),这只眼睛的视觉功能基本完好,而另一只眼睛的视力障碍达到一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1级;

4、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5、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单边听力完全丧失,另一边听力受损程度较重;或者双耳听力都处于严重受损状态。

耳朵的一个部分完全不见了(或者形态极其不正常),而另一个部分的耳朵有一半以上缺失(或者形态很不正常)。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脊柱受损导致颈椎或腰椎出现严重异常固定,颈部和腰部无法进行任何活动。

(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腹部受伤导致左边肾脏功能严重受损,右边肾脏功能轻微受损。

(六)、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2、子宫全切。

(八)、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2、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九)、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等等

七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智商低于七十的轻微认知障碍者,或存在精神类疾病,导致在处理日常事务时表现出明显的困难。

这种类型的癫痫因外伤引起,药物难以完全压制,严重发作通常每半年至少发作一次,或者局部发作平均每两个月至少发作两次,又或者轻微发作平均每周至少发作两次,还可能包括精神行为性发作,平均每两个月至少发作一次。

3、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4、严重构音障碍;

5、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6、单瘫(肌力4级);

7、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一只耳朵完全听不见,另一只耳朵只能听到一半声音;或者一只耳朵听力很差,另一只耳朵听到的声音也不太好。

一个耳朵的软骨结构完全消失,或者形态异常,另一个耳朵的软骨结构也完全消失,或者形态异常超过十分之一。

7、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10、头皮无毛发75%以上。

脊柱受损导致颈椎或腰椎形成异常连接,颈部或腰部无法正常活动,受限程度达到四分之三以上。

(四)、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六)、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2、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3、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八)、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2、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3、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4、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5、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九)、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等

八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认知功能存在轻微不足或精神状态欠佳,执行日常事务时受到一定影响。

2、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3、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等4条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4级以上;

2、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3、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一个耳朵完全听不见,或者一个耳朵听得很差,另一个耳朵听得不太清楚,又或者两只耳朵都听得比较差

5、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6、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7、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

8、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9、头皮无毛发50%以上;

10、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女性一侧胸部完全失去(或形态严重异常),另一边胸部存在部分缺失(或形态异常)。

2、12肋以上骨折。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脾切除;

3、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双边的输尿管出现了非常严重的收窄,或者有单边的输尿管完全消失(或者被阻断),同时另一边的输尿管也存在收窄的情况。

3、尿道严重狭窄。

(八)、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3、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4、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5、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九)、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等10条。

九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这种脑损伤引发的病症,药物难以彻底压制,严重时一年发作一次以上,较轻的则每半年发作三次以上,轻微的每月四次以上,还有精神行为异常的情况,每半年出现两次以上。

3、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4、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等6条。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3级以上;

眼皮两边都耷拉下来了,或者形态很不正常,又或者只有一边眼皮这样耷拉得特别厉害,或者样子变得非常糟糕。

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5、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6、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7、舌尖缺失(或畸形);

一个耳朵有严重的听力问题;或者一个耳朵听力受损比较厉害,另一个耳朵的听力也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10、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面部出现面积超过十二平方厘米的疤痕,或者面部呈现线状的疤痕长度超过二十厘米。

12、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13、头皮无毛发25%以上;

14、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2、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严重声音嘶哑;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3、肺叶切除;

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2、胆囊切除;

3、脾部份切除;

4、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2、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3、尿道狭窄;

4、膀胱部分切除;

5、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6、子宫部份切除;

7、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八)、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4、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足足弓构破坏;

6、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九)、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等10条

十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等10条。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面部出现疤痕,范围超过六平方厘米;或者面部呈现线状疤痕,长度超过十厘米。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骨缺损面积超过四平方厘米,同时伴有轻微的神经系统表现;或者,骨缺损面积超过六平方厘米,但没有任何神经系统方面的异常情况。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九)、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等10条

因此北京的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分为这十种,每种等级内部又包含多个细分项目,包括大脑、脊髓及周围神经、头部和面部伤害、脊柱受损、颈部和胸部受伤、四肢损伤等等。根据这些项目制定具体规范东莞凤岗律师,不同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也不同,一级最为严重,其赔偿额度也是最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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