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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常见问题:伤能否致残定级?聊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时间:2025-10-07 21:5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在法医临床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个现实问题:

“这个伤,算不算残?”

“这个伤,能不能定级?”

“为什么别人断个指是十级,他却是九级?”

这背后,主要凭借的是我们接下来要讨论的资料——《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这个标准并非凭空制定,而是由最高法院、公安、司法、国安及卫计委共同颁布的国家规范,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主要意图在于:为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确立一套统一、客观且便于实际操作伤残等级评定准则。

现在,我们借助一篇浅显的文章,把这个看似难以理解的标准,解释得清清楚楚。

一、什么叫“致残”?

许多人误以为“致残”仅指肢体缺失,其实这在法医学上只是表面现象。《分级》详细说明:

造成身体构造或机能的不可逆转的损害,这种情况源于外部伤害,进而削弱了人的工作与日常生活本领。

例如:

只要这些损伤影响功能并具备长期性特征,都可能纳入评残范围。

二、分几级?怎么分?

《分级》将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

评定依据三大原则:

1. 功能稳定期后再评定

不是“受伤时”东莞凤岗律师,而是治疗终结、功能固定后,才能准确评判。

2. 重功能不轻结构

不仅仅看“缺了什么”,更要看“还能不能用”“影响有多大”。

3. 必须对照条款

每一条等级都有明确描述,不能“凭感觉”判断严重程度。

三、评残时机:什么时候能做?

评残的最佳时机是:

临床治疗基本终结后,功能障碍状态已相对稳定。

例如:

评得太早,可能导致等级虚高或虚低,增加后续争议。

四、不是所有伤都能评残!

以下几类情形不予评定:

伤后已完全恢复、无功能障碍

如表浅擦伤、无明显瘢痕或影响。

无因果关系者

如既往疾病所致功能减退,不属于本次损伤影响。

同一部位多种损伤,不能重复计算

一个人左手如果同时出现血管和神经的损伤情况,需要根据更严重的损伤类型来判定,不能把两种损伤合并计算。

五、组合伤怎么办?能“叠加”吗?

实践当中引发最多讨论的是这点。许多人错误地认为多处损伤能够直接上升一个伤残等级,不过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说明:

多处损伤应当分别评定,不进行等级“晋升”或“叠加”处理。

重要要点如下:

例如:

一个人右手失去一个手指,按照规定鉴定为十级伤残,与此同时,右眼视力出现障碍,也按照标准鉴定为十级伤残,在填写鉴定结论时,需要把这两种情况分开来写明。

右手手指缺失,符合十级伤残第×条规定;右眼视力受损严重,符合十级伤残第×条标准。

但不能合并为九级或八级。

错误观点澄清:? 法院如何处理?

鉴定机构依据标准逐条判定是否形成残疾,并确定对应级别。合并赔偿或增加系数的问题凤岗镇律师,不属于标准规定范畴,而是由审判机构自行裁定。

六、标准条文之外怎么办?

如果伤情“找不到完全对口”的条款怎么办?《分级》允许:

比照附录A,选择最相近的条款进行参照评定。

这适用于:

前提是:

七、结语:不是“看起来严重”就一定能评残

真正的评残不是“谁更惨”,而是:

法医在撰写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时,必须:

互动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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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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