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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422:工伤职工领补助金受合同解除原因影响?

时间:2025-10-07 21:5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凤岗律师获悉

鲁法案例【2025】422

(图源网络 侵删)

工伤人员能否领取一次性离职补助,与其离职缘由有无关联?若工伤人员自身有过错东莞凤岗律师,企业单方面终止聘用关系后,企业是否仍须发给工伤人员一次性离职补助?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8日,李某在任职某公司的期间遭遇意外,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判定此次伤害属于工伤范畴。自受伤之日起,李某未曾重返工作岗位。2022年6月18日,李某重新回到岗位,此后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持续至2022年12月13日。自2022年12月14日起,李某再次停止工作,未再出现。2023年1月13日,某公司向李某递交了《到岗通知书》,然而李某并未依照通知要求按时返回岗位。2023年1月17日,一家企业向李某送交了《解除工作关系文书》说明,李某存在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累计未出勤超过三十天,并且在缺勤期间没有理由不参与工作事务的推进,因此双方从2023年1月17日开始终止了雇佣关系,李某希望该企业能支付给他一次性工作能力补偿金。

法院审理

此事的争论核心在于,如果劳动者因自身原因导致工伤,公司决定终止聘用关系后凤岗镇律师,公司是否还应向该工伤员工发放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费?

法院审理后确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属于工伤保险的福利,是依据法律规定对职工因工受伤所提供的补偿和救助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仅仅把合同的中断或终止当作工伤职员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的必要条件,并没有把合同中断的方式和缘由当作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的必要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具体列明了职工停止领取工伤保障的情形,其中并未包含劳动关系的终止原因。由此可知,即便企业因为职工有过错而终止劳动关系,企业仍然需要承担向工伤职工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的义务。因此,法院裁定某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

法官说法

劳动者即便有过错行为,企业依然需要给予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这是出于何种考虑?

首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针对职工因工伤导致就业困难而发放的经济支持措施。这项补助的立法初衷,是为了缓解伤残人员离职后的就业困境。如果因为离职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就拒绝发放,这既违背了立法的根本目的,也使得伤残人员的正当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员工若因违反规定而被终止劳动合同,雇主无需发放任何补偿金。由此可见,未发放补偿金本身已构成对违规行为的惩处,残疾员工若因违规而丧失工伤保险的保障,则形成对违规行为的双重惩戒,侵害了残疾员工从国家及雇主获取必要物质支持的权益。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时终止或解除,应发放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国家规定由雇主承担。根据更高法律优先的原则,一旦出现解除或终止情形,伤残劳动者就完全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要求,不需要再受《工伤保险条例》设定的其他条件约束。

二、企业给予违规员工一次性就业补助,算不算变相姑息其过错行为?

不是这样,工作人员因公受伤,或许会影响到他们与用人单位建立新的工作联系,可能会造成阻碍。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的福利,目的是为了辅助劳动者能够顺利开启新的工作关系。给那些因严重违反规定而被解雇的工伤人员发放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并不是对违规行为的纵容,而是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是对雇主与工伤保障单位在劳动及工伤保障关系终止后,劳动者开启全新工作关系的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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