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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贪污挪用公款 六建集团一副经理获刑13年
昨天上午,六建集团国际建筑工程部原常务副经理郑海东因贪污、挪用公款两项罪名,被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郑海东贪污580万余元、挪用公款165万余元。
虚增劳务费套资金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海东于2008年12月至2012年1月间,利用担任北京六建集团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际建筑工程部常务副经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国际建筑工程部副经理雷某采用虚增劳务费手段,从该公司海外项目中套取工程款作为国际建筑工程部的账外资金,由雷某负责保管。期间,郑海东单独或伙同雷某陆续从账外资金中支取人民币518万余元据为己有。
2008年4月至6月间,郑海东利用担任六建集团国际建筑工程部常务副经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国际建筑工程部财务总监田某(另案处理),采用虚增劳务费手段从该公司海外项目中套取工程款作为国际建筑工程部的账外资金并由田某负责保管。被告人郑海东于同年6月间,伙同田某使用上述账外资金中的人民币61万余元为郑海东个人购买丰田牌汽车一辆。
挪用工程资金垫款
2009年3月至5月间,郑海东利用担任六建集团国际建筑工程部常务副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雷某帮助王某向安哥拉运送水泥用于销售,挪用雷某保管的安哥拉罗安达体育场项目账外资金中的人民币165万余元,为王某垫付部分海运费及港杂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海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郑海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亦构成挪用公款罪。郑海东所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所犯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与其所犯贪污罪并罚。在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中,郑海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郑海东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部分涉案赃款赃物已经追缴,依法可对其所犯贪污罪从轻处罚。
据此,一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郑海东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 追访
职务犯罪刑期不只和“钱”有关
新京报记者梳理近期的职务犯罪案件发现,刑期要么集中在无期徒刑和死缓,要么集中在有限徒刑10年至15年之间,那么,此类案件被判处刑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又与什么因素有关?
刑事辩护专家许兰亭律师介绍,之前在贪污受贿犯罪中,涉案金额超过十万元,刑期一般在十年以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家认为这个数额过低,并且贪污受贿十万、百万、千万都是十多年的有期徒刑,无法实现对贪腐数额巨大的职务行为起到惩戒作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将职务犯罪在300万以上的,起刑点定在10年以上。
同时《刑九》强调“数额+情节”原则,按照《刑九》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受贿1万元便可构罪。由此可以看出,《刑九》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金额起点提高了,但惩治腐败的力度并没有降低,同时《刑九》在对官员职务犯罪的罚金刑上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记者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