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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怎样的
时间:2017-03-30 【转载】
合同订立的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
1、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是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对话形式作出。
要约的法律效力和要约的撤回、撤销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对话形式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要约发生效力。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
2、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作为意思表示的承诺,其表现形式应与要约相一致。
因承诺的生效也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诺时间至关重要。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承诺生效前也是可撤回的。撤回的程序、要求,与要约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全相同。当受要约人正式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作出承诺时,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