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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宅拆迁后获购房优惠 七兄妹为指标对簿公堂

时间:2017-04-13  【转载】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海淀区侯女士的父母老宅拆迁,侯女士是列明的被安置人之一。根据当时该地区的拆迁政策,每个被安置人均享有5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


  侯女士指出,作为家庭代表与拆迁单位签订合同的大哥侯先生与其他几位兄弟姐妹等共6人一起,未经她同意擅自使用了本应属于她的优惠购房指标购房。对此,侯女士起诉要求侯先生等6人赔偿其损失共计214万元。


  侯先生等人则称,侯先生曾将自己单位的福利分房资格让给了侯女士,当时侯女士承诺不再对父母的老宅主张任何权利,且拆迁之后侯先生已经给付侯女士10万元,作为其放弃优惠购房指标的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驳了侯女士的全部诉求后,侯女士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侯先生等6人未经侯女士同意使用其优惠指标购房,对于侯女士因此遭受的损失,应予赔偿。故改判侯先生等6人赔偿侯女士损失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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