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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不愿让继子继续保管钱财 继父起诉要求返还

时间:2017-05-31  【转载】

赵某与温某二系继父子关系,因继父子关系日益恶化产生了纠纷,现赵某起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温某二归还其“保管费”5万元。

    原告赵某诉称:原告于2001年12月24日与张某(现已故)登记结婚,张某在与原告结婚之前,育有两子,长子为温某一,次子为被告温某二,两个儿子由原告抚养成人,形成了继父子关系。2013年12月4日,温某一在工作中意外身亡,其公司的赔偿款有原告的赡养费5万元,当时原告的赡养费由张某领取。2014年1月28日,张某因病去世后,原告与被告温某二以所谓的“欠条”的名称,签署一份协议书,约定属于原告的5万元赡养费,被告在2014年3月28日给付原告5000元,剩余4.5万元由被告保管,现原被告关系恶化,互不往来,且温某二扬言,就算原告起不来床了,也不会给其钱看病。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虽名为欠条,实为一份由被告保管原告赡养费的保管协议,现原被告关系恶化,原告已经不愿意自己的钱由被告保管,且依据合同法第376条关于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的规定,原告依法也有权随时请求被告返还保管自己的4.5万元赡养费,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保管的4.5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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