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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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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伙 被告却称不存在合伙关系
时间:2017-05-31 【转载】
樊某和王某是朋友,二人打算合伙开汽车维修站,樊某投资20多万元,被告出人力,维修站登记负责人为王某。维修站尚未正式经营,王某提出退伙,但一直拒绝配合将维修站负责人姓名更换为樊某,樊某故起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樊某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承租了一块约2亩的工业用地。被告和原告协商,打算合伙开汽车维修站。双方约定,由原告出场地及维修设备,被告出人力。为此,原告投资20多万元,被告帮忙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2013年5月8日,在原告的承租地上注册了北京某汽车维修站,登记负责人为被告王某。在维修站还没有正式经营的情况下,2013年7月1日,被告提出退伙且与原告签了协议书,修理厂由原告继续经营。目前,被告不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双方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已于2013年7月1日解除,被告于2013年7月1日退出原、被告共同成立的北京某汽车维修站;2.被告配合原告将北京某汽车维修站经营者姓名变更为原告。
被告王某答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双方没有签订合伙的协议,也没有签订过任何过户的协议。个体工商户不能过户,且维修站一直都是被告经营。原告提交的协议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签订的,没有被告本人的签字,也没有任何代理人的签字,且协议的内容也是违法的。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