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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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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后又分包 谁来负担劳务费
某公司将其工程发包给陈某和宣某,两人又将工程分包给刘某,现刘某的劳务费尚未结清,故将某公司、陈某、宣某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劳务费。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于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在某小区进行墙地砖贴面工程的施工,该工程是由陈某和宣某承包的,发包方为被告某公司。开工时被告陈某找原告进行施工,现欠劳务费4.5万元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宣某支付劳务费,被告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某、宣某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
被告某公司、陈某、宣某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公司、陈某、宣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某公司将小区的装饰装修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陈某和宣某后,被告陈某和宣某又将墙地砖贴面部分违法分包给同样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刘某,三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的规定,某公司与陈某和宣某之间的施工合同及陈某和宣某与刘某之间分包合同均系无效。作为实际与刘某建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相对方的陈某和宣某应承担直接向刘某给付拖欠工程款4.5万元的义务。某公司将涉诉装修工程发包给了没有资质的个人,故此发包人某公司应当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陈某在结算单的右下角写下承诺书内容系陈某自愿做出,陈某与宣某系合伙承包了涉诉工程,故此该承诺对陈某和宣某二人均具有约束力,二人未按照承诺的时间付清剩余款项已属违约。刘某按照该承诺在本案中主张违约金,该违约金数额符合法律的规定。最后本院根据庭审及举证情况,最后判决被告陈某和宣某连带支付原告刘某工程款4.5万元,被告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陈某和宣某连带支付原告刘某违约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