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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协议被解除 所建厂房找谁赔

时间:2017-05-31  【转载】

某脚手架公司与某汽车公司签订租协议,约定汽车公司将土地及房屋租赁给脚手架公司使用,后该租赁协议被三中院判决解除。脚手架公司现将汽车公司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所建厂房的损失。

    原告某脚手架公司诉称:2004年9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涉诉土地及房屋租赁给原告使用。原告在租赁期内,经被告许可新建生产车间、料区、宿舍楼,且进行了相应的鱼塘回填和路面硬化,并对厂区办公楼进行了装修。2015年经北京三中院审理,判决解除了双方的租赁协议,该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以默示的方式同意原告新建工程,原告可就所建厂房的损失另案主张。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在租赁涉诉土地及房屋期间新建生产车间、料区、宿舍楼、厂区办公楼装修等损失共计100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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