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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季某于2015年4月27日起在被告袁某的施工队干小工,2015年5月11日原告在被告承揽的一处房屋翻建工程施工,原告负责用推车运送建筑材料,在拉车过程中,后面的推车人将车把抬高,导致原告拉车用的钢金钩子脱开,原告被甩倒受伤,后原告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损伤。原、被告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79.31元、误工费4200元、交通费120元,共计5199.31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