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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鱼塘钓鱼被电死,谁之过?

时间:2017-07-08  【转载】

本是回家探亲,却命陨鱼塘高压线下,谁之过?经法院审理查明,陆川县供电公司和其投保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与覃某之子于2015年12月回家探亲与同村李某甲、李某乙到村外李某丙经营的鱼塘钓鱼,因李某手拿的鱼竿(金属体)走到鱼塘边时触碰到鱼塘上方的10千伏高压线(该高压线为被告谢某和吴某经营的猪场供应电力)引起触电事故,李某受伤后被送往陆川县平乐镇卫生院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庭审中,陆川供电公司辩称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9月29日零时起至2016年9月28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规定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免赔200元。本次事故是在人烟稀少的地点,陆川供电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措施责任,李某的死因不明确,原告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不支持,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应按3人误工3天计算,交通费没有正式发票不支持,陆川供电公司已经按照国家规定管理电线没有责任,故其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保险条款规定,没有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不承担赔偿。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的规定,本案中,死者李某系成年人,其持鱼竿经过高压线下,导致鱼竿触碰到高压线触电身亡,此结果与李某本人疏忽大意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自身应对死亡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事故现场的输电线路为10千伏高压线路,陆川供电公司作为此电力设施的产权管理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触电事故是李某故意造成,因此陆川供电公司在本案中不具有免责事由。此次事故综上所述,依据各方当事人对李某触电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大小,确定李某存在重大过错承担此事故70%的责任,陆川供电公司承担此事故30%的责任,被告谢某、吴某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死者李某虽然户籍为农业户口,但李某自2013年1月开始在东莞市长安创兴五金加工店工作,故其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本次事故致李某死亡,给原告造成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但死者李某对其死亡后果存在过错,故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原告的经济损失共528416元,被告陆川供电公司应赔偿158525元(528416元×30%)。因被告陆川供电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据此,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在公众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99800元给原告。公众责任保险赔偿后,不足部分的58725元由被告陆川供电公司赔偿。被告陆川供电公司辩称,本案电力设施高压电线产权人是谢某、吴某,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来源:陆川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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