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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夫妻共同抱养子女未登记 基于先行行为支付生活费

时间:2017-07-25  【转载】

王某和阮某本是夫妻,后由于感情出现隔阂,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阮某要求法院判决抱养的女儿由阮某抚养,王某依法承担其生活费,但王某辩称抱养女儿未进行收养登记,双方不存在养母与养女关系,王某不负有抚养义务,因此拒绝承担其生活费。

      法院依法查明该女孩由王某和阮某共同抱养,现在跟随阮某生活,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并认为虽然原被告抱养女儿未进行收养登记,但基于共同抱养的先行行为,如阮某抚养该女孩,王某应当承担给付生活费的义务,这不仅有利于该女孩健康成长,也符合公序良俗的价值追求,因此综合考虑判决女孩跟随阮某生活,在确定合法抚养人前或女孩能独立生活前,王某依法给付生活费。后王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现二审法院已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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