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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妻不接电话 男子欲纵火获刑

时间:2017-07-25  【转载】

和离婚后仍生活在一起前妻再次发生矛盾,前妻离家不接电话,前夫认为是其娘家人从中作梗,一怒要放火烧前妻哥哥开的饭店,因被阻止未遂。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5年12月1日晚8时许,被告人张某在蚌埠市其租住处因多次给已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李某某打电话,李某某未接,后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被告人张某扬言要将李某某哥哥李某位于怀远县淝南乡双沟街道的饭店砸掉、烧掉。后被告人张某将一桶汽油、两把菜刀放到其蓝色华晨金杯小型汽车上,然后驾车从蚌埠赶往淝南乡双沟街道。途中,被告人张某打开汽油桶盖,将一条毛巾塞进汽油桶沾上汽油,当晚10时许,被告人张某驾车到双沟街道直接撞开饭店大门,将车开进饭店的一楼大厅停下,当其用打火机两次要点燃沾有汽油的毛巾时,打火机先后被现场的葛某某、李某打掉,点火未遂。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饭店大门的毁损价值人民币218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李某家经济损失3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方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采用点燃汽油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因被告人张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鉴于本案犯罪未遂,尚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实,其家人代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真诚的悔罪表现,有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经社区影响评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对被告人张旭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此,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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