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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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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借款系赌债 没有证据不支持
向同事借款30万元,被起诉至法院,妻子虽辩称借款系用于赌博,不应偿还,但因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对其抗辩法院法院未予支持,九月八日,蚌埠禹会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欠款25万元及相应利息。
禹会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3日,被告孙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徐某借款300000元,约定月息2.5%,同日徐某委托自己女儿向被告孙某的银行账户转账300000元,孙某在收到借款后,向徐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从徐某处借人民币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借期壹年整,月息2.5%计算柒仟伍元整(¥7500)每月一结,借款人:孙某。之后孙某按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孙某没有还款,但仍然支付利息,并于2014年12月24日归还本金50000元,此后仍然按2.5%月息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14日后孙某再未支付过利息,也未归还剩余本金,故原告诉至法院。
禹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某以作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在借款期满后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赵某某虽然声称对此笔借款不知情,且该笔借款可能用于赌博,但对其所诉事实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的约定,应以法律规定的为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原告徐某及被告赵某某均认可利息支付至2015年12月,故利息应从2016年1月起计算,且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归还本金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如下被告孙某、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徐某借款25000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