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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盗剪正在使用中电缆时采取暴力手段控制过往群众行为的认定
裁判规则:
上诉人在盗剪正在使用中电缆的过程中,为使犯罪行为得以完成,采取暴力手段控制过往群众,并非为占有过往群众的随身财物,不以抢劫罪论。
基本案情:
上诉人等人多次驾驶面包车、携带铁剪多次盗剪正在使用中的电缆。在其多次实施盗剪电缆的过程中,持铁水管拦截、殴打和控制途经现场的群众。
争议要点:
上诉人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其以暴力手段拦截途经群众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等人盗剪正在使用中电缆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上诉人等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虽采取暴力手段控制过往群众,但殴打、威胁过往群众的目的是使盗剪电缆这一犯罪行为得以完成,并非为占有过往群众的随身财物,客观上也只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抢劫罪是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过往群众并非被剪电缆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故上诉人等人的行为均应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