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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为危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争取了轻判

案件简介

危某、骆某、胡某等十几人均是网络销售体系的非法传销组织人员。2012年9月被害人周某被该传销组织人员从广州市诱骗至江门市蓬江区的一传销窝点,被害人周某在识破他们属于非法传销组织之后提出离开,危某伙同骆某、胡某等十几人对其实施暴力搜身,将被害人周某的电话、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强行取走,并反锁大门将其禁锢,还组织上课做其思想工作的方式,强迫被害人周某交钱加盟其传销。由于案发当晚睡觉期间,被害人周某试图逃跑并大叫救命,危某便对周某进行了阻止和殴打,后联系骆某将其押送转移至江门市蓬江区跃进路另外一房内继续禁锢,被害人周某多次采取下跪、哭闹的方式提出离开,都被危某、骆某等人拒绝,由于周某一直不肯交钱加盟该传销组织,至2013年10月6日期间危某还和骆某等人对周某多次进行殴打,用绳子捆绑住被害人周某的阴茎故意进行玩弄折磨,并使用拳头、电源线等对周某进行殴打致其昏迷,后将其送到江门中心医院内丢弃,周某被群众发现告诉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周某是受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一诉起诉书指控,认为危某在故意伤害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量刑建议》判处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危某家属委托刘存权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经过刘存权律师分析,认为该案件危某属于先天性严重耳聋,耳朵听力严重残疾,在生理上有缺陷,智力发展受到一定限制,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比正常人要差一些,很容易被人利用并将责任推给他。而且在本案中也是受害人,深受传销组织的毒害,危某在案中既是违法犯罪人,同时也是本案的受害人。他在一开始的时候,也是被骗到江门的。在受骗上当以后,又被传销头目以各种方式进行洗脑,中了传销的毒,现在又听从于传销头目的命令伤害了别人。而且从本案整体上分析,被告人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后刘存权律师还积极联系被害人家属,多次沟通组织双方调解,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危某进行了谅解,最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刑事判决书(2013)江中法刑一初字第31号采纳了刘律师的大部分意见,仅判决危某有期徒刑十一年,而其他同伙骆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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