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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放学后打闹引发事故 监护人学校均担责
两名学生放学后在教室打闹追赶致一人从楼梯摔下受伤,受伤学生、侵权人、学校该如何承担责任?日前,武陵区法院对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被告罗某某赔偿原告损失45782.28元,常德市某中学赔偿原告损失20347.68元”的一审判决。
2015年12月30日放学后,高某与罗某在教室发生打闹后引发追赶,在罗某追赶高某的过程中,致高某在楼梯摔伤。后高某被送到常德市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5天,出院诊断为左胫骨远端骨骺骨折,住院期间,行左胫骨远端切开复位,螺钉内固定术。后因各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在学校放学后高某与罗某在教室因打闹发生追逐,在罗某追赶高某的过程中,发生高某在楼梯摔倒受伤的事故。因现场没有监控录像,且两人均为未成年人,推定双方对此次事故都应承担责任。因高某在楼梯摔倒受伤为罗某的追赶所致,故罗某对事故责任比例的承担应适当高于高某。因高某与罗某的打闹、追逐发生在教室和楼道中,虽当时已下课,但学生在学校的管理应包括在校的课堂管理和在校的课间放学管理,当时学校的安全值班员和班主任教师未及时发现后予以劝告与制止,认定学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鉴于高某的伤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偶然性和突发性,且高某与罗某两人的打闹、追逐是造成高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法院综合衡量后,认为由高某的监护人自行承担整个损失的35%,罗某的监护人罗某某承担45%赔偿责任,常德市某中学承担20%赔偿责任,较为合理。经认定高某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01738.4元。故高某监护人自行承担35608.44元,罗某监护人罗某某应承担45782.28元,常德市某中学应承担20347.68元。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武陵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