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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外公过世,姨妈与外甥对簿公堂分房产
陈老在2014年9月底过世。陈老有两个女儿,小女儿小陈在上世纪90年代初因故去世,小陈留下了9岁的儿子小蒋。陈老过世时,小蒋也30岁有余。
陈老的老伴去世得比较早。小女儿过世后,陈老就跟着大女儿大陈一起生活。2011年,因大陈夫妻俩年事已高,便跟亲戚们合计,把陈老送进了养老院。养老院安排保姆江姨负责照顾陈老。
陈老在市城区有一套单元房。谁也没想到,在他离世一年多之后,为了这套房子,大女儿大陈将外孙小蒋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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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陈起诉小蒋的时间是在去年11月,她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是陈老留下的这套房子的唯一合法继承人。
武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大陈称,陈老生前曾多次谈到这套房子在自己过世后,由大陈继承。为此,陈老还特意将自己的房产证交给了陈家一堂侄保管。
按照大陈的说法,在陈老过世前的一个星期,曾把这位堂侄、自己叫到一起,当着保姆江姨的面,将房产证转交给了大陈,并以“拉金钩”的传统方式,口头立下遗嘱,房子归大陈继承。
这些,大陈都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庭,要求法庭依照陈老的口头遗嘱确认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
其实,在我国,口头遗嘱是有严格限制的。按照《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而且,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正因此,法院在审理这起继承案时认定,大陈所说的陈老的这份口头遗嘱,应视为尚未生效。依照法律规定,法院未采信大陈提出的这是一宗遗嘱继承纠纷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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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自己的亲姨妈告上法庭,小蒋自然不悦。他提出,该继承并非遗嘱继承,而应适用代位继承的规定。
所谓代位继承,就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该先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他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小蒋看来,自己的母亲与姨妈大陈是两姐妹,均是外公陈老的女儿,在外公过世后,自己作为母亲唯一的儿子,有权依照《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替母亲继承外公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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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依法采信了小蒋关于该案是代位继承的主张。
当然,法院在审理中也注意到,一直以来,都是大陈在履行赡养义务;而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之规定。在分配被继承人陈老的遗产时,应当对大陈予以多分,对小蒋予以少分。
据此,日前,武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大陈分得陈老留下的这份房产60%的份额,小蒋分得40%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