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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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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竿钓鱼”偷钥匙 入室盗窃终获刑
时间:2017-08-24 【转载】
近日,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龚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2月5日,被告人龚某某来到邻居鲁某某家附近,采取“竹竿钓鱼”的方式,将被害人鲁某某的衣裤钓出,从裤子口袋内拿到钥匙后开门入室,盗走手提包一只,包内有苹果手机3部、苹果平板电脑1台,钻石戒指、玛瑙戒指各1枚及现金12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民财物,且盗窃的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龚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向被害人退还全部赃款赃物,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诉判决。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要加强防盗意识,钱包、钥匙等重要物品应妥善保管,避免“露富”,以免给那些不法之徒可乘之机。
来源:澧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