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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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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客车上合谋抢劫 换来徒刑四年十个月
时间:2017-09-07 【转载】
永州法院网讯 近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案,判决被告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没收财产三千元(已交纳)。
2016年12份的一天,蒋某甲(已判刑)在广州市一工地向被告人蒋某乙及蒋某丙、蒋某丁、蒋某戊、蒋某己、蒋某庚(五人另案处理)提议在回乡的长途客车上抢劫乘客财物,蒋某乙等六人同意了该提议。2016年1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蒋某乙等七人乘坐的广州开往某县的湘客车行驶至宁远县某路段时,蒋某甲用方言暗示动手,被告人蒋某乙持木棒守住车门,蒋某己持刀控制司机,蒋某庚、蒋某丙等人持刀威胁车上乘客交出财物,蒋某甲将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砍伤,抢走吴某某、李某某等人现金7000余元。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损伤属轻伤,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乙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