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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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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抢夺致女子重伤 犯抢劫罪获刑十一年
近日,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唐某抢劫案。 由于原告人受伤损失严重,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373703元(含已支付的20000元)。
基本案情:2016年6月13日10时30分许,唐某在狮岩路骑车尾随骑摩托车的被害人文某,当唐某从右边超车靠近文某的摩托车时,用左手拉扯文的肩包实施抢夺,致使文某倒地受伤,经鉴定,文某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其伤势已构成重伤二级,精神八级伤残。当日14时许,唐某骑摩托车又窜至白牙市镇湖塘路,趁唐满某与他人聊天之际,将唐满某挂在摩托车车头的包抢走(内有现金300余元、手机等物),后往紫水大桥方向逃窜。案发后,唐某于2017年7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某伤后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金额共计301754.63元,鉴定费4500元。2017年7月21日,唐某的哥哥唐志某代其赔偿20000元给文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驾驶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在明知会造成被害人伤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仍利用高速行驶的摩托车实施抢夺行为,并放任被害人摔倒,经鉴定已造成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唐某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某造成了身体伤害,依法应予赔偿。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3)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一、关于定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规定为: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故本案被告人触犯抢劫罪。
二、关于刑罚:本案判处被告人11年有期徒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确定的,本案属于抢劫致人重伤的情形,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 东安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