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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证据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17-10-15  【转载】

贪污罪证据标准是怎样的?

查办贪污犯罪案件应从以下几方面收集、完善证据:

(一)犯罪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1、有关单位性质的证明:

(1)机关、人民团体法人代码;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营业执照;

(3)国有资产登记表。

2、犯罪嫌疑人职务证据:

(l)工作证、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2)任职证明,包括任职时间、职务、职责等;

(3)履历表、职工登记表;

(4)有关单位出具的受委派从事公务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证明。

3、个人身份证据:

(l)本国自然人:身份证、户口簿、微机户口底卡或护照、回乡证;

(2)外国自然人:护照、外文翻译件;

以上证据证明自然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住所地等情况。

(3)前科劣迹证据: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不起诉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以及其他劣迹的证明材料。

(二)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嫌疑人及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实施犯罪的直接故意,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包括其动机、目的,共同犯罪中的预谋过程等。

2、相关证人(包括知情人、本单位财务人员、部门领导等)证言,证实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事实和有关情节。

3、其他客观方面的证据(如有关帐本、帐册、凭证),从其作案手法上印证其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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