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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构成工伤 工伤认定程序是怎样走

时间:2017-11-10  【转载】

一、哪些情况构成工伤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4)患职业病的。


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故意犯罪;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程序是怎样走


1、调查事故发生经过,作相关的证据固定工作,对于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损毁的证据应及时保全,对一些流动性强或无固定职业的证人要及时作调查笔录。


2、制作《工伤认定申请书》,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3、向工伤事故发生地过去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申请者,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人单λ工商登记材料;


(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3)事故发生时病历、诊断证明书,法院记录等医疗材料;


(4)如系机动车事故伤亡的,应扣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4、及时与劳动部门联系,看是否需补充材料。


5、领取工伤认定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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