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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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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任伪职期间犯有严重罪行的认定

申诉人解放前历充蒋、阎匪帮军政官员,为骨干分子。曾参与残害革命干部及群众,抢劫民财。但在宁河县任伪职期间,1948年11月,申诉人带领伪军政人员撤退时,迫于形势,曾释放过被扣押人员30余人。任天津县伪县长时,我军包围天津后,申诉人外逃时曾指使秘书将敌伪档案移交人民政府争议要点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申诉人在任伪职期间,虽犯有严重罪行,但在解放战争中,迫于形势,曾释放在押人员,保存和移交天津敌伪档案,对党和人民做了有益的工作。按起义投诚人员政策对待既往不咎”,故申诉人无罪。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本法自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行为人将有关达赖喇嘛和西藏独立的书籍借给他人阅看,导致他人犯煽动分裂国家罪,但行为人并不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的故意,不构成犯罪基本案情原审被告人罗让旦真在小学任教期间认识了上诉人,罗让旦真在上诉人处借阅了其从境外带回的书籍《神的旨意

达赖喇嘛国外访谈录》等书籍,并将书中宣扬“藏独”、分裂祖国的有关内容摘抄下来,将其摘抄的部分宣扬“藏独”的言论刻制成蜡纸,油印成册,分别向多人散发,要求他们散发并以诵经的形式天天念,以祈求实现达赖分裂国家的心愿争议要点对原审被告人罗让旦真、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原审被告人罗让旦真在阅读了宣扬分裂国家言论的书籍并接受了“藏独”思想后,将其中赞美达赖喇嘛、宣传西藏独立、分裂国家的言论摘抄油印成册散发给多人,其主观上有宣扬“藏独”思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宣传煽动的行为,已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将有关达赖喇嘛和西藏独立的书籍借给罗让旦真阅看,导致罗让旦真犯罪的结果,但并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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