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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立案侦査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査的处理

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査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査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基本案情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郑春标抢劫、寻衅滋事案时,发现该案作案3次,涉及同案犯5人。公安机关除对郑春标提请报捕外,其他4名同案犯未立案侦查争议要点检察院对此应当如何进行法律监督。
裁判理由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査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郑春标抢劫、寻衅滋事案时,夫妻离异后,母亲将儿子改随母姓,孩子的父亲为此与前妻对簿公堂。法律界人士认为,为未成年人改姓,在合法的同时,也要考虑情理因素。于佳同丈夫郭伟离婚后,分别抚养一对未成年的儿女,双方互不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带着儿子生活一年多,于佳在没有征求郭伟意见的情况下,将儿子改为姓于。郭伟得知后非常生气,以前妻擅自给儿子改姓,侵犯了他的姓氏权为由,将于佳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儿子的郭姓。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规定,于佳将儿子更改为自己的姓氏并无不当,对郭伟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启凡律师点评从中国传统观念来看,子女一般随父姓,这体现出血缘、血统的亲情关系。但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这体现出男女社会地位的平等,于佳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孩子是于佳与郭伟的爱情结晶,虽然于佳是人,却割不断父子关系;如果于佳在为孩子改姓前,征求郭伟的意见,则在合法的同时更合情理

发现涉及案犯5人,但公安机关仅对郑春标提请报捕,而对其他4名同案犯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此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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