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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司错报继承人遗产被错领诉不当得利获支持
四原告陈某某人等诉称:陈老先生生前系舒城县某建筑公司职工,2002年因病去世,不久老伴也已去世。陈老夫妇生前生有子女四人。后陈老先生所工作的公司改制,还有部分福利于2013年进行了分配,陈老先生名下还有16800元应属遗产,应归四原告继承领取。因公司在整理领取人名单时,错将陈老夫妇小儿子陈某某的前妻郑女士报上,2014年元月份该款让没有继承权的郑女士领走。经多次协商未果,四原告将郑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16800元。法庭上被告郑女士辩称:自己与陈老夫妇小儿子陈某某原是夫妻,陈某某于2002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无奈于2008年向法院起诉解除了与陈某某的婚姻关系。自己现在只想拿回陈某某应得的一份,请求支持。
由于原告陈某某下落不明,起诉不符合规定,法官当庭对其进行了口头裁定撤诉。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个祖父母。被告郑女士并无继承权,其所领取的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郑女士前夫陈某某虽然下落不明,但并未宣告死亡,仍享有继承权。通过法官耐心释理说法,原、被告同意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郑女士返还三原告每人4200元,计12600元于6月中旬付清。
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范围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外的人原则上不能参与遗产的分配。下列两种人可以作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遗产:(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继承法第14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继承法意见》第19条:“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继承人以外的人对遗产的分配可以分配的份额。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其可以分配的遗产份额,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继承法意见》第31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适当分得遗产的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
其适当分得遗产的权利受侵害时,可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起诉。(2)遗产分割时不知权利受侵害而未提出请求的,可以在遗产分割后2年内请求重新分割遗产。遗产分割时明知权利受侵害且未提出请求的,遗产分割后请求重新分割遗产的,不予支持。继承法意见》第32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