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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在解放前任伪职期间犯有严重罪行的认定
申诉人解放前历充蒋、阎匪帮军政官员,为骨干分子。曾参与残害革命干部及群众,抢劫民财。但在宁河县任伪职期间,1948年11月,申诉人带领伪军政人员撤退时,迫于形势,曾释放过被扣押人员30余人。任天津县伪县长时,我军包围天津后,申诉人外逃时曾指使秘书将敌伪档案移交人民政府。争议要点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申诉人在任伪职期间,虽犯有严重罪行,但在解放战争中,迫于形势,曾释放在押人员,保存和移交天津敌伪档案,对党和人民做了有益的工作。按起义投诚人员政策对待既往不咎”,故申诉人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本法自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以往,农民工在遭遇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灾难性损害后,得到的赔偿要比城镇居民低得多。日前,河南省高院制定并下发《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明确规定:在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案件的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