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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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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错报继承人遗产被错领诉不当得利获支持

四原告陈某某人等诉称:陈老先生生前系舒城县某建筑公司职工,2002年因病去世,不久老伴也已去世。陈老夫妇生前生有子女四人。后陈老先生所工作的公司改制,还有部分福利于2013年进行了分配,陈老先生名下还有16800元应属遗产,应归四原告继承领取。因公司在整理领取人名单时,错将陈老夫妇小儿子陈某某的前妻郑女士报上,2014年元月份该款让没有继承权的郑女士领走。经多次协商未果,四原告将郑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16800元。
法庭上,被告郑女士辩称:自己与陈老夫妇小儿子陈某某原是夫妻,陈某某于2002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无奈于2008年向法院起诉解除了与陈某某的婚姻关系。自己现在只想拿回陈某某应得的一份,请求支持。
由于原告陈某某下落不明,起诉不符合规定,法官当庭对其进行了口头裁定撤诉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个祖父母。被告郑女士并无继承权,其所领取的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郑女士前夫陈某某虽然下落不明,但并未宣告死亡,仍享有继承权。通过法官耐心释理说法,原、被告同意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郑女士返还三原告每人4200元,计12600元于6月中旬付清。
被告人熊某无证驾驶无牌叉用车从耒阳市磨田煤矿棚户小区返回材料库,行驶至该小区大门下坡路段时,被告人熊某见朱某在大门左边玩耍便刹车,但因刹车失灵撞上朱某及大门墙墩,朱某在送医院后死亡。经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熊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耒阳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为,被害人朱某因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内脏器官破裂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叉车发生事故, 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熊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因被告人熊某在上班工作期间使用本单位配置的工作叉车清运工作垃圾(锯木灰)倾倒工业区外返回必经途中造成的交通事故,是一种履行职务的行为。案发后,被告人熊某对被害人积极施救,且自动投案,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吻合,法院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人熊某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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