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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停车引发口角,踹邻居领赔偿
2017年3月31日傍晚,金某回家将汽车停放在59号房屋侧面巷子里,邹某在侧门进出感觉不方便,遂与金某理论,要求其将车停在自己所住的47号房屋侧面的巷子里。金某也牢骚满腹,他表示本来自己的汽车停在自家房屋前门处,因为邹某的儿媳妇新买了轿车,其儿媳妇作为新手,驾驶技术还不过关,停在47号房屋侧面巷子里,感觉特别为难。金某出于体谅的考虑,将自家前门处比较开阔平坦的停车位让给了邹某的儿媳妇,其将车停到59号房屋侧面的巷子里,其是靠紧右边停车的,对邹某家的侧门进出并不造成影响。对于邹某提出的停车位置,金某表示47号房屋侧面的巷子里因为高低不平,比较难停车。双方一言不合就动气,金某觉得自己已经乐于助人,邹某有点不知好歹;邹某觉得自己的要求一点都不过分,已经给了金某备选车位,但金某挑三拣四,完全无法沟通。双方气不打一处来,就开始发生了一些拉扯和推搡的行为,眼见事态不妙,双方的家人出来干预,劝架不成,双方依然在斗气,金某的家人顺势就将其上半身抱住,免得有冲撞。但恼羞成怒的邹某依然在骂骂咧咧,金某怒不可遏地抬脚对着邹某的右侧肚子位置踢了一脚。经邹某至医院检查,共产生检查费用362.16元。2017年3月,邹某诉至法院,要求金某向其赔偿医疗费360元,当面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判结果】
金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赔偿邹某医疗费360元。
【裁判说理】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邹某和金某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邻居,金某刚开始乐于助人,帮助邹某的儿媳妇解决新手停车难的问题。但因为金某车位停放位置造成了邹某的困扰,邹某刚开始也是和金某商量变通一下停车位。双方本没有严重的矛盾,完全可以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问题。但因为金某情绪失控,冲动地一脚踢向邹某就将双方和平协商的基础消失殆尽了。双方矛盾不断升级,最终对簿公堂。金某在造成邹某损害的行为上具有明显的过错,金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金某提出的其踢的是邹某的右边肚子部位,而邹某检查时拍的是胸部正斜位,与被踢部位不符的抗辩意见,因虽CR检查报告单显示检查部位系胸部正斜位,但CR描述载明“右膈上诸肋骨摄入部未见明显错位性骨折征象,未见明显气胸及胸腔积液征象”,可以证明检查部位包括右腹部肋骨等,故对于金某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邹某检查共花费医疗费362.16元,其仅主张360元,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对于邹某要求金某赔偿医疗费36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评析】
本案中金某和邹某都是邻居,仅仅因为微不足道的停车问题一言不合就拳脚相加,双方这一脚不仅踹伤了感情,而且还对簿公堂,金某因此承担了相应的侵权责任。赔礼道歉不仅是一种道德约束,更是日常礼仪的要求。我国民事法律体系构建时,将赔礼道歉写入法律,与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共同构成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赔礼道歉应当是侵权人认识到自己行为对受害方造成的侵害,并且由衷地向对方表示悔过,希望取得受害方的谅解。也就是说,赔礼道歉要求道歉人具有悔意。赔礼道歉的主要目的在于消除侵权人对受害者在社会评价和声誉上造成的不良影响,所以赔礼道歉的范围和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应当是一致的。对于邹某要求金某赔礼道歉的请求,因此次事件起因是邹某在其儿媳妇与金某就停车地点达成协议后要求金某变更停车地点过程产生口角,并进而引发肢体接触,邹某对于口角的产生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对于邹某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新吴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