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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夫妻超市内疯狂偷油,法院这么判

时间:2017-12-17  【转载】

孟某因遭遇交通事故留下后遗症,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家庭收入受到了影响。孟某和丈夫尹某商量后,决定到超市偷取贵重物品然后销赃牟利。孟某买来3只灰黑大布包,尹某开车带着她寻找作案目标。夫妻俩锁定了市郊的一些小超市,觉得这些超市安检不严格,比较容易得手。尹某负责在门口把风,孟某提着布包到超市里假意买东西。孟某逛了一圈后,趁超市工作人员不注意,快速将大桶的食用油塞在随身所带布包内,再购买一些口香糖、面包之类的小件商品用来结账迷惑工作人员,堂而皇之地走出超市。由于布包本身厚重,很少有人会发现孟某进超市前后有什么变化。孟某和尹某用这种方法,在2016年3月间,至无锡市新吴区、锡山区、惠山区等多处超市盗窃食用油,共计窃得食用油44桶,价值人民币2699.48元。

案破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尹某汽车内扣得黑灰色布包2只、某知名品牌各类食用油18桶,从被告人孟某处扣得黑灰色布包1只、某品牌食用油2桶;被告人尹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540元。现赃款人民币1540元及食用油已发还各被害人。

【审判结果】

惠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尹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灰色布包3只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食用油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裁判说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孟某庭审中能自愿认罪,被告人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可宣告缓刑。

【法官评析】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现在公共场所通常都装有监控设备,一些小商店其实也安装有简易监控,被告人在超市盗窃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事实上电子监控已完整地记录了盗窃的全过程,这种行为无异于“掩耳盗铃”。该案警示一些试图顺手牵羊的投机分子,切勿以身试法。同时提醒超市经营者,不要以为安装了监控设备就可以高枕无忧,还应加强安保措施,以避免损失。(惠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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