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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基于劳动关系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特点

基于劳动者身份的特殊性,劳动者“跳槽”所引起的贸易秘密侵权诉讼详细有以下特点先诉讼主体为劳动者,因此在诉讼中相关权利冲突较为显著。若该劳动者将企业的技术资料进行更改后在此基础长进行了改良,并称其是通过合法的开发途径取得了争讼的贸易秘密,那么,企业要证实其对于贸易秘密的所有权则变的更为难题。因此,对于企业来讲,必需协调好在人员工、离人员工与贸易秘密的关系,通过轨制治理、法律约束等手段,保护自己的贸易秘密不被侵犯;而对于员工来讲,也应增强对企业贸易秘密的保深情识,即使“跳槽”了,也不能违背了自己的忠实义务,给企业及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基于劳动关系的贸易秘密侵权诉讼的特点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对于上述的第一种员工而言,其泄露、使用企业贸易秘密的行为往往与其职务行为难以界定、区分,因此企业很难发现,发现后也很难进行举证证实;而对上述第二种员工而言,其在暗地里将贸易秘密表露给不法分子,或以该贸易秘密入股至其他的单位,使侵权行为人以极隐蔽的方式获取了企业的贸易秘密,若企业未能做好很好的收集证据工作,很可能就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也说不出了。最后劳动者侵犯企业的贸易秘密案,往往比通常的贸易秘密侵权纠纷更为复杂。第三因为劳动者较易获得企业的贸易秘密,其侵权行为因而也就更为隐蔽。侵权必究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沈阳市标牌制造厂与兰某等侵害贸易秘密纠纷上诉案》的点评摘要。故在本案中,我们主要来探讨一下基于劳动关系的贸易秘密侵权诉讼的特点。综上可知基于劳动关系的贸易秘密侵权诉讼比普通的贸易秘密侵权诉讼更为复杂。并且,劳动者侵犯企业贸易秘密的案件,在举证、鉴定等各方面,都比一般的贸易秘密侵权纠纷更为复杂。而在劳动者侵犯企业的贸易秘密案件中,因为争讼的贸易秘密可能经由了劳动者的技术改进或立异,因而鉴定的过程可能会更为复杂。例如,诉讼的枢纽可能取决于某项技术成果,在劳动者为被控侵权行为人时,该技术成果是属于员工的职务成果仍长短职务成果就对案件起着决定性作用,此时就存在着劳动者对其非职务成果的所有权与企业对于劳动者职务成果的所有权的冲突。在贸易秘密侵权案中,劳动者“跳槽”是引发贸易秘密侵权诉讼的最大诱因之一。贸易秘密侵权纠纷大多涉及较为复杂的专业知识,往往需要借助专家,通过鉴定的方式对争议的贸易秘密进行鉴定。更为显著的例证则是企业与员工商定的竞业禁止义务,这时就存在着企业对其贸易秘密的所有权与员工的劳动权、自由择业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一方面,企业需要依赖部门员工创造及使用贸易秘密,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这部门的涉密员工通过正当途径即获得了企业的贸易秘密;另一方面,即使长短涉密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也比外来职员更轻易发现企业的治理漏洞,因而也更易通过窃取等方式获得企业的贸易秘密。案件要旨:基于劳动关系的贸易秘密侵权诉讼,因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为劳动者,因而在诉讼中相关权利的冲突较为显著,侵权行为也更为隐蔽。其次贸易秘密侵权诉讼中的客体为贸易秘密,而劳动者具有获取该贸易秘密的便利前提。更多有关贸易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贸易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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