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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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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原告伤残的后果。越日,下着小雨,马晓瑜身穿婚纱在名为原始森林公园的外景地拍摄,拍摄途中,马晓瑜将左脚崴伤。
。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被告在原告身着婚纱步履不便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提醒原告留意安全,未尽到提示义务,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马晓瑜与被告徐宏鲲、胡媛姝成立的简之爱婚纱摄影服务部签订“婚纱摄影预约单”一份。因此,被告未能尽到公道范围之内的留意义务。经鉴定,马晓瑜的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原告作为消费者亦违背了合同附随义务,阴雨天色身穿婚纱在森林中行走,理应意识到滑倒摔伤的可能性,自身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摄影服务合同关系。后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损失2万元。附随义务是基于老实信用原则依法产生的法定义务,老实信用是隐含于内部的价值尺度,因此对附随义务的违背必定包含着某种可归责性,应合用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的基础为婚纱摄影服务合同,作为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违背了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提示的合同附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把案由明确为合同责任,如何确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既包括违约责任,又包括在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终止过程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责任和后契约责任等,因此违背附随义务承担的责任应理解为合同责任。 本案两被告成立的摄影部打着“旅游婚纱摄影”的招牌,却并没有相关的旅游服务经营资质,选择的服务场所是一处未经开发的原始森林,在安全举措措施和突发情况的处置方面,缺乏必要的物质前提;其次,随行的影楼工作职员没有导游身份,没有经由野外的安保练习,其安全保障的履职能力不能保证;第三,没有履行必要的告知、警示义务,特别是在雨天路滑、新娘身着婚纱、步履不便的情况下,没有尽到一般的留意义务。违背附随义务的责任,不宜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告哀求被告承担责任,部门予以支持。经营者违背了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伏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年9月6日下战书,马晓瑜随徐宏鲲到河南省嵩县、栾川县拍婚纱照。合同责任原则上是无过错责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同责任仍要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原告作为成年人在行走过程中,自己未尽到留意义务,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法理基础是社会流动安全留意义务,其内容主要有硬件与软件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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