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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职工身份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原龙源坝公社的职工分为社办企业职员和城镇大集体企业职工。反之,则应予以撤销。王小二进入原龙源坝公社当通信员,1967年当广播员,l969年开始从事片子放映,后于1999年下岗。
事实题目是指假如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得不到另一方承认或者双方对事实存在不合,则必需应由评价和认定证据来解决的题目。现已无法查找王小二同道的县劳动局《调级职员审批表》等档案”的证实,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保局)给予其享受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职员养须糊口津贴。法律事实题目本质在于证据的认定,证据的认定枢纽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
”王小二依据该文件,提交了一份同属原龙源坝公社大集体职工陈某的调级职员审批表,和陈某出具王小二属于大集体职工的证实,以及龙源坝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原龙源坝乡政府于1988年12月10日因一场失火烧毁了有关档案资料。故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说服责任是指这一责任由实体法规则确定,被确定有说服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必需提供证据充分证实,使法官确信其主张成立。王小二遂诉至法院。
2007年,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职员实行养须糊口津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划定的津贴对象是:“已无缴费能力且未参保的城镇大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招工政策划定,经县以上劳动部分办理了正式招工手续,在2006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正常退休春秋的退休职员。
综上人保局仅仅以申请人对其职工身份举证不能,作出不批准上诉人享受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职员糊口津贴金的决定,属事实不清,应予撤销。按照证据理论,可将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为推进责任和说服责任。
。本案中,申请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属于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还提供了乡政府出具档案被火烧毁的证实,要求继承承担举证责任已不可能,将职工身份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人保局更为适当,符合行政机关对其拒绝申请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划定。
举证责任的分配不是恒定的而是可转移的,转移前提有:一是原负举证责任方已提供证据,二是要其继承承担举证责任已不可能,三是不承担举证责任方具有提交证据的优胜前提。
一种意见以为,王小二应对其符合津贴对象的前提承担举证责任,人保局依据该文件划定,对未能提交符合津贴对象的王小二作出不批准其享受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职员养须糊口津贴的详细行政行为准确另一种意见以为,人保局以王小二对其职工身份举证不能,作出不批准上诉人享受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职员糊口津贴金的决定,属事实不清,应予撤销在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行政机关必需向法院提供其拒绝申请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申请人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只有证实其拒绝理由成立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符正当律划定,应予以维持。人保局以王小二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身份属城镇大集体企业职工为由不批准王小二享受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职员养须糊口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