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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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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未按约定发放贷款的责任及赔偿标准

详细至本案,银行负有在授信期间内,申请人不违背授信协议商定,且授信人资信、贷款风险较之授信时无重大变化的条件下,与申请人订立贷款合同的义务,而不负有依据客户申请直接发放贷款的义务。但预约合同本身也具备契约特征,故仍应以合同尺度予以审查。如银行无合法理由拒绝订立贷款合同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银行方承担。 结合本案,双方商定“乙方使用授信额度必需逐笔申请,由甲方逐笔审批同意,每次贷款或其他授信的金额、期限、详细用途等可由双方另签详细业务合同(含借据)、协议,或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并经甲方接受的相关业务申请书予以商定”,双方实质上商定将来以另签详细合同(借据)或经银行接受的业务申请书为贷款合同形式要件,并以银行审查通过为将来合同成立条件,即诉争“授信协议”兼具预约订立本合同(贷款合同)的意思表示和构本钱合同要约的要求,应独立于贷款合同,成为贷款合同的预约。但该类合同非合同法明确划定的合同种类,亦非银行业务合同中的传统形式,故对其性质、效力的审查,应以协议的订立背景与目的、所商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的范围等综合予以考量。 预约合同的契约审查。当事人基于预约而产生的权利是对将来订立本约的一种期待权,预约债权人有理由相信预约债务人将来会受此约束,并基于这种信赖而行事。详细责任承担方式。 江苏省姑苏市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信博公司与招行小企业信贷中央协商签订的授信协议成立有效。协议签订后,招行小企业信贷中央就信博公司授信期限内提出的贷款申请,负有依据商定审查,并在对方不违背授信协议各项商定的情况下与之订立贷款合同的义务。银行怠于依授信协议商定订立贷款合同的,客户有权哀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假如预约债务人违背义务,则必将使预约债权人蒙受不利益。授信额度合同是指银行与客户之间就未来一按期限内客户特定业务开展的融资事宜达成的协议。授信出于风险控制,有明确的指向为银行“授予”客户,重在基本框架确定与贷款资格审查;贷款为双务合同,应当具备贷款金额、款项用途、利率等必备要件,贷款为授信可能后果,授信非贷款必要条件。而本案中,原告信博公司主张的损失是因银行拒绝放贷行为,导致其无法向中远公司支付货款,从而未能及时向元强公司供货而发生违约金损失20万元。 授信协议订立范围与目的。授信协议签订后,信博公司与招行小企业信贷中央办理了相应的典质登记手续。
授信协议与贷款合同的区别与联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信博公司的诉讼哀求。即使授信协议商定了明确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设立了典质担保,形式上与贷款合同类似,内容亦与贷款合同各项要件重合,但欠缺贷款金额、利率、用途等必备要素的同时,更缺少“客户提出贷款申请经银行审批通过”这一贷款合意形成环节,不能以授信合意取代贷款合意、更不应将贷款合平等同于授信合同。预约合同使当事人负有将来按预约合同划定的前提订立主合同的义务,而不负履行将来要订立的合同的义务。但原告未就该项损失进行举证,且该损失本身亦不属于原、被告间签订授信协议时一方能够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对方损失的范围,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损失与本案诉争缺乏联系关系。
客户依授信协议商定向银行申请发放贷款的,银行亦应按协议商定进行审查。 2010年9月,信博公司向招行小企业信贷中央提出申请,要求拨发170万元活动资金贷款,但招行小企业信贷中央未予发放。根据该协议,客户在额度使用期限内可要求银行贷予一定限额资金或信用授予,而客户则需承担获取授信额度的相应对价。
。但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是信赖利益,即预约债权人只能哀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而不能按照预定的本约内容,哀求赔偿其可预期的利益。但鉴于信博公司起诉所主张的损失无法证实与招行小企业信贷中央行为相联系关系并属于相应责任范围,故对其诉请要求赔偿违约金的哀求,法院不予支持。故在银行方怠于依照授信合同商定订立贷款合同时,申请人可主张由此支出的订立用度、履行的预备用度等。就银行方而言,其可通过授信审查控制风险,而对客户方而言,则可通过获得授信,取得在将来一按期限内便捷融资的可能。 上海信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信博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央(简称招行小企业信贷中央)签订授信协议一份,协议商定:招行小企业信贷中央同意向信博公司提供170万元轮回授信额度供其使用,授信期间从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信博公司使用授信额度必需逐笔申请,由银行逐笔审批同意,详细事项由详细业务合同商定;信博公司提供房地产作为典质;其有权要求银行按协议划定的前提提供授信额度内贷款或其他授信,有权按协议商定使用授信额度;银行应按协议及各详细合同划定的前提在授信额度内向信博公司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授信等。信博公司提出贷款申请后,银行无合法理由拒绝与之订立贷款合同,存在其他违反诚信缔约原则之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近年来基于授信额度合同所具有的吸引和保持优质客户以及能简化客户在将来实际使用银行资金或信用时的审批手续的上风,银行将此类合同大量应用于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事宜中。故信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招行小企业信贷中央赔偿未按约发放贷款而给信博公司造成的损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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