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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详解民间借贷法律适用问题

时间:2018-01-15  【转载】

 据获悉,受经济环境复杂因素增加的影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重庆市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量增长迅速,2015年1月至8月受理民间借贷案件 29704件,同比上升8.1%,占商事案件受理总数的44.9%。针对民间借贷内容、主体以及社会环境发生的变化,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出台《关于审理民间 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法官将为大家详细解读民间借贷法律适用问题。

  民刑交叉案件如何认定

  据重庆市高院副院长陈某介绍,随着民间借贷的激增,非法集资等犯罪现象也在增加。新司法解释在防止受害人不能得到补偿、避免案件审理拖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等方面都作了相关规定。

  为防止受害人得不到补偿的现象发生,新司法解释明确: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排除嫌疑后,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民间借贷案件。

  涉及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的,如果担保行为本身不涉嫌犯罪,即使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诉请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当予以受理。

  2013年11月27日,唐某在谭某处借款100万元。2014年11月19日,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5月,谭某以唐某和重庆某投资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因本案的借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遂裁定驳回谭某的起诉,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杜丹称,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嫌疑人通常以编造虚假项目、进行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诱使出借人向其出借款项,公众应理性理财,切勿贪图高息。

  企业拆借行为有限认可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借贷已经越来越普遍。过去的司法实践往往认定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无效,但经过重新审视和认识,新司法解释正式认可了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

  陈某表示,新司法解释关于有效性的规定是有限定条件的,主要体现在企业间只能为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如企业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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