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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需保护 以狗换鹰触刑法

时间:2018-01-22  【转载】

野生动物资源既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财富,也是人类生存环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了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特殊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经批准。近日,江阴一市民王某却用自己的德国牧羊犬换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黑耳鸢,触犯刑法获罪。


  王某与徐某相识于一个QQ群,两人联系交流后,王某用德国牧羊犬1条与徐某(另案处理)换购鹰1只。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鹰类动物为黑耳鸢(Milvus migrans lineatus),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3340元。据调查,涉案黑耳鸢系他人从野外捡回的黑耳鸢雏鸟并饲养一段时间后送给徐某。徐某明知黑耳鸢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未经批准仍私自饲养。王某明知黑耳鸢系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禁止违法买卖,仍向徐某购买涉案黑耳鸢。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的养狗工棚内扣押涉案黑耳鸢1只,并移交给无锡市野生动物江阴救护站。


  王某及徐某明知黑耳鸢系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仍进行买卖的行为,已经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虽然本案中徐某和王某表面上是以动物和动物置换的方式进行,但鉴于王某是以养狗贩卖为业,并不是无偿送狗给徐某,徐某买狗卖鹰,实质上两人之间仍是买卖关系。另外为了杜绝当事人采用“名为交换,实为买卖”的情形规避法律,本案最终认定王某与徐某之间存在非法买卖黑耳鸢的行为。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动物爱好者,捡到野生动物应当放回大自然或者交给相关野生动物组织,而不是私下进行买卖。被告人王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最终,王某以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江阴市人民法院 李宇璐 卢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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