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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待宰水牛“出逃”狂奔撞死行人,责任谁承担?
案情简介
陆某系一家宰牛场的老板。2017年4月的一天,陆某的一头水牛不受控制,冲出门外撞伤了行人王某,造成王某左季肋部外伤肿痛,王某于当日入院治疗,治疗半月后死亡,死亡原因为脑梗死。经查,王某既往有脑梗死病史并于2014年12月因脑梗死(大动脉粥样硬化型)在医院治疗。王某家属因与陆某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故诉至江阴法院,要求陆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7万余元。
审判结果
江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陆某作为这头水牛的所有人,直接占有并控制该头水牛,对该头水牛具有管理义务,但陆某未尽到相应管理责任,导致水牛撞伤王某,王某最终死亡,陆某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王某既往有脑梗死病史,其死亡原因亦系脑梗死,综合考虑本次事故及王某自身疾病因素与王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经过江阴法院调解,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由陆某赔偿王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
裁判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陆某作为该头水牛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其饲养的牛撞伤王某,应承担侵权责任。但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案件中,王某的自身疾病因素与牛的撞击共同导致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虽然本案未经司法鉴定程序确定最终因果关系及参与度,但结合王某被牛撞击的部位及受伤程度,其被牛撞击尚不足以直接导致死亡后果的发生,综合考虑王某自身疾病与死亡原因,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王某的死亡与本次事故所致损伤存在因果关系,但系次要因素,本案最终调解结案。
法官评析
无论饲养的是何种动物,小至宠物猫狗,大至水牛等,动物致人损伤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受害人及家属造成了极大损害。本案中,陆某的水牛失控撞死行人,虽然其死亡并非全然系牛撞伤所致,但也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在此提醒广大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为避免动物致害事件发生,应加强管理义务,约束动物行为,特别是具有攻击性的危险动物,应更加注重管理,以免发生类似本案的悲剧。
主审法官:黄静宇 江阴市人民法院华士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