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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男生猥亵女生 班级“女老大”获刑

时间:2018-03-31  【转载】

小丽出生于1998年12月,案发前就读于某中学,小丽虽然是女孩,但个性强硬、蛮横,在学校里与几名同学组成小团体,她则是这个团体的“老大”,在班级里面看谁不顺眼,她就会率领她的小团体欺负甚至揍对方,慢慢地,班里面的同学们都比较怕小丽。这其中,就有男生小华,小华因为惧怕小丽,对小丽的话都言听计从。

2015年11月的一天下午,因为天气不好,体育老师将本来在室外上课的课程放到了多媒体教室,给同学们播放视频。上课期间,环境黑暗,坐在后排的小丽出于好玩心理,竟然要求小华对班中另一名女生小芳进行猥亵。小华和小芳两人出于惧怕小丽的心理,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过多的反抗,另有几名同学进行了围观。

案发后,小丽、小华分别补偿被害人小芳人民币40000元,三名围观学生分别补偿被害人小芳人民币20000元,共计补偿被害人小芳某人民币100000元,被害人小芳某对被告人小丽、小华的行为均表示谅解。

【审判结果】

一、被告人小丽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小华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裁判说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丽、小华以胁迫等方法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未成年妇女,二被告人的行为确已构成强制猥亵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小丽、小华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小丽、小华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意见及理由,经查,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二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有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故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评析】

近日,《中国应急教育与校园安全发展报告——2017》、《中国校园欺凌调查报告》发布。这两份报告分析了校园安全事件的特点,揭示了校园安全管理面临的挑战与发展趋势。在《中国校园欺凌调查报告》中,校园欺凌分成了很多内容:有肢体欺凌、关系欺凌、拳头欺凌、语言欺凌、网络欺凌等等。不论是何种形式的校园欺凌,均表现出普遍性、多样性、不均衡性、反复性、隐秘性等五大特点,都会使受害者在心理上产生创伤,严重的甚至影响人格的正常发育。发生在未成年人间的纠纷,如果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逾越了法律的边界,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达到犯罪程度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二被告人的犯罪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正确的是非观念,这其中,监护人监管不力是很重要的原因。让孩子远离校园暴力,最关键的还是来自家庭的力量,家长的爱与信任是孩子无惧欺凌的最有效信念。家长最了解孩子,应当时刻关注孩子的心理,观察孩子是否存在施暴倾向,或有被欺情况。当孩子出现攻击性强或容易激怒;特别在意自己的受欢迎程度,喜欢主导和控制别人;认为暴力是有效的手段;结交的同学、朋友中有欺凌他人者,家长一定要及时介入。多沟通少打骂,必要时可寻求心理辅导专家的协助,以矫正孩子的暴力行为。

如果发现孩子有被欺凌现象,要及时介入,防止孩子受到更大伤害。如果孩子看起来很沮丧或焦虑,但回避说清具体发生了什么事;身上出现不明伤口或淤青;学习用品或衣服常莫名损毁;学业明显退步,找借口不去上学;常额外要零用钱,当孩子出现这样的表现,家长应当防范孩子是否受到校园暴力欺凌,如果真的出现,一定要告诉孩子暴力不会自己停止,鼓励孩子勇敢地说出来,并第一时间联系学校及时处理,必要时报警。

除依赖家庭的力量外,学校也应该对未成年的不良或不当行为进行教育,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重视培养孩子的品格,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此外,关注校园欺凌现象需要多管齐下,不仅是教育,还需要有关部门填补相关问题在实践中所暴露出的法律法规与标准的空白,对构成校园暴力的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以此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预防与制止相结合,切实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还孩子们一片晴天。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顾敏芳,该案主审法官,江阴市人民法院少年庭法官,1982年生,大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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