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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租赁汽车两天,却要支付6万多元的租金?
2018年4月12日,柳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租赁汽车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被告廖某只使用了2天的租赁汽车,却被法院判决支付6万多元的租金,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在2016年4月2日,廖某与柳城县某租赁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廖某租用柳城县某租赁部的小轿车一辆,租金为250元/天。若在租赁过程中,车辆发生事故,承租方全额支付维修费,另按维修费的50%作为折旧费赔偿给柳城县某租赁部。
2016年4月4日,廖某使用车子两天后便发生交通事故,车子受损被送至柳州市白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因廖某未向柳州市白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截至2016年12月27日止,柳城县某租赁部代支付维修费后方才提回车子。柳城县某租赁部将廖某诉至柳城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廖某立即支付租金68750元,并赔偿20000元的折旧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廖某从2016年4月2日开始租用柳城县某租赁部的车子,应从该日起计算租金;因廖某的原因造成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后廖某未能及时将车子修好并返还给原告,导致所租用的车子至2016年12月27日还停留在柳州市白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此从2016年4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应认定为廖某租用柳城县某租赁部的车子,因此租金(扣除已经预付2天)总计66750元。
本案中,双方自愿约定造成交通事故时由承租方(被告)按维修费的50%作为折旧费赔偿给甲方(原告),该约定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涉案车辆维修费有柳州市白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证实为40000元,故廖某应支付20000元车辆折旧费给柳城县某租赁部。
最终,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廖某向柳城县某租赁部支付66750元租金,并赔偿20000元作为车辆折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