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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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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探望儿子被阻挠 法院判决诉求得支持

时间:2018-05-15  【转载】

近日,神木法院民三庭审结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判决原告乔某某自2017年9月起至孩子成年止,每月的第一个、第三个周末有权探望婚生子蔡某某(由原告于周六到被告蔡某居住地接走蔡某某,周日送回,寒暑假除外);原告乔某某每年寒、暑假可分别与婚生子蔡某某共同生活15天。

   据悉,原告乔某某与被告蔡某某原系夫妻,后于2016年12月23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离婚后,原告李某某多次探望儿子均被被告阻挠,双方就探望方式、探望时间等也无法协商一致,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被告离婚后,原告作为母亲,有权探望儿子蔡某某。现双方对探望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本着既要考虑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又要增加孩子与母亲的沟通交流,减轻子女因父母离异而带来的家庭破碎感,同时有利于其今后身心健康,也要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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