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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要求分割共有财产诉讼

孙某之祖父去世时候留下房屋一套,后经拆迁补偿取得新房屋一套,其后孙某祖父母去世,孙某之父兄弟姐妹共四人。孙某之父为长,其三叔,姑姑均同意自己的继承份额归长兄所有,后其二叔将自己的份额出售给赵某。孙某之父现想取得房屋所有权,遭拒,引起诉讼。

孙父的代理律师为其起诉至区法院,要求分割房屋,并腾房。经两审,法院终审判决孙父拥有四分之三的份额,驳回腾房的诉讼请求。

丁德峰律师认为,该案诉讼请求是有问题的。仅仅是起诉要求分割并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该案孙父可以起诉要求确认自己的份额,另外请求法院判令自己取得房屋同时给对方等额的补偿。基于其具有四分之三的份额,本案房屋不适宜分割,否则会造成价值的贬损,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0条的规定将房屋拍卖、变卖或有孙父(拥有四分之三所有权)支付对价取得房屋。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腾房之诉是建立在取得所有权之后才能进行的。仅仅是分割出份额,不能实现腾房的目的,毕竟对方作为共有人,这种属于共有人对房屋使用的争议,法院不宜直接判令对方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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