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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超市门口停车场内物品被盗谁应是被告

事情的经过还得从去年年初李晓去西安某大型超市购物说起。2011年3月25日16时许,李晓将车停放在西安某大型超市门口的停车场后进入该超市购物,购物后发现其车内价值2.7万元的一部佳能相机及两个镜头丢失。李晓随后找到超市工作人员,并在工作人员的配合下观看了监控录像,录像记录显示小偷从前门进入后门出来将财物偷走。超市方表示,停车场已委托上海一管理公司管理,并认为财物被盗一事与超市无关。李晓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处理未果的情况下,将该超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超市方与某管理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停车场的管理与收费均由管理公司负责,且该管理公司已经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所以本案事实上是李晓与该管理公司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故本案的被告不应是该超市。法院遂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了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双方均未上诉。
超市门口停车场内物品被盗的情形屡见不鲜,在超市门口停车场内遭遇物品被盗而维权的过程中,不能当然地认为超市应该为被告,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停车场的管理权的归属情况确定保管合同的双方,从而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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